对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2008-02-03 13:33: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民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尚须改进的一些东西。
一是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既要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培训工作,从而丰富其法律素养,提高其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同时要重点抓好陪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人民陪审员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激励其积极参与审判,监督司法公正。
二是积极引导,加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的配合。陪审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民主制度,不能苛求人民陪审员具备职业法官一样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在尊重人民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的同时,职业法官要积极引导,担起合议庭的主导作用,对陪审员不合理的意见要有一个合理说服的过程。
三是加强宣传,增强干警邀请陪审员参与审案的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教育干警从增强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的政治高度认识陪审制度,把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为一项硬的指标加以考核。
四是创新机制,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惩工作。针对当前人民陪审员权利规定详尽、义务规定不多的制度缺陷,建议人大对人民陪审员承担义务包括错案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要与人大、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配合,根据陪审员的职责制订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以实现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一是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既要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培训工作,从而丰富其法律素养,提高其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同时要重点抓好陪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人民陪审员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激励其积极参与审判,监督司法公正。
二是积极引导,加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的配合。陪审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民主制度,不能苛求人民陪审员具备职业法官一样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在尊重人民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的同时,职业法官要积极引导,担起合议庭的主导作用,对陪审员不合理的意见要有一个合理说服的过程。
三是加强宣传,增强干警邀请陪审员参与审案的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教育干警从增强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的政治高度认识陪审制度,把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为一项硬的指标加以考核。
四是创新机制,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惩工作。针对当前人民陪审员权利规定详尽、义务规定不多的制度缺陷,建议人大对人民陪审员承担义务包括错案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要与人大、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配合,根据陪审员的职责制订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以实现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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