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开枪打死嫌疑人 家属告警方索赔42万
2008-01-30 10:50:4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立诚 许笔淘
去年1月22日凌晨,昆明市发生了一起民警追击嫌疑人杨秉静事件,民警连开4枪,第四枪击中杨秉静导致其死亡。家属认为民警并未鸣枪警告,而是直接开枪射击,将官渡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国家赔偿42万多元。28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审了此案。
吃烧烤引发群殴
据家属介绍,去年1月22日凌晨,杨秉静与朋友共11人在佴家湾吃夜宵。凌晨2时左右,坐在他们旁边邻桌的两个小伙子在喝酒,其中一个叫谢崇兵的走过来向杨秉静等人“敬酒”,引发了矛盾。由于双方素不相识,况且双方都喝过酒,容易冲动。谢崇兵和另一个马龙县小伙子不仅在言行上挑衅杨秉静一方,另一个小伙子还举起凳子准备打人,以致发生群殴。
斗殴几分钟后,双方都停了下来。杨秉静一行结了账先离开烧烤店,谢崇兵和另一个马龙小伙子随后也相继离开现场。在双方互相争执到发生斗殴,一直到双方斗殴结束离开案发现场,民警自始至终都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双方属于自行停止斗殴。在两伙人打着架时,烧烤店的店主用手机打110报警。
杨秉静等人离开佴家湾步行到春城路红河宾馆门前,直接跨栏杆准备回到宾馆休息,在宾馆大门前刚好遇上警车。当时他们看到那辆警车是沿春城路东边车道逆行,加之他们又刚打过架,出于本能的害怕,一群人于是开始奔跑。
杨秉静等人的奔跑行为引起了民警怀疑,于是民警将车停下来追击。杨秉静跑进宾馆,民警追进宾馆,杨秉静又跑出宾馆,民警紧追着出去。追到永安路边的“红河土特产超市”门前就开了一枪,接着又开了两枪,最后一枪击中了杨秉静,使其中弹倒在昆明市财政局门前,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
道义补偿7万多
家属说:事发后,家属与官渡公安分局进行交涉,官渡公安分局办案民警提示,如果家属写份申请,可给予困难补助费。死者家属当时一是不清楚杨秉静被枪击的事实真相,二是不懂法律规定,三是家属生活确实困难。家属按民警提示写了份申请。经办案民警审查,修改后,形成了《关于杨秉静被民警办案开枪击伤致死一案的丧后处理请求》,领到了官渡公安分局出于道义的困难补助费7万多元,并未涉及国家赔偿。
家属四点质疑民警开枪不合法
家属了解到杨秉静被民警开枪击伤致死的事实真相后,向官渡公安分局正式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赔偿,官渡公安分局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家属拿到官渡公安分局的《决定书》后,认为背离客观事实。
第一,《决定书》在“经调查”部分载明:“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佴家湾烧烤摊有人打架要求出警处理。”说明官渡公安分局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仅仅是“有人打架”,没有指令有人发生凶杀或其他暴力犯罪。从官渡公安分局派出1名民警带着1名联防队员去处警足以说明,官渡公安分局及其民警是将其当做普通的打架事件去处警的。
第二,《决定书》称:“当民警驾车指春城路与佴家湾路口处,见杨秉静从佴家湾方向跑过来,民警停车后亮明身份并要求杨秉静接受检查,杨秉静绕过警车并翻越春城路隔离栏向红河宾馆逃去”与事实不符。
第三,《决定书》称:“民警紧随其后追击,并不断命令其停下来接受检查,但杨秉静继续逃跑,民警追至永安路鸣枪警告,杨秉静未停下来,仍继续奔跑。后民警开枪击中杨秉静。”实际上,民警紧追杨秉静就只是光顾着追赶,并没有命令其停下来。民警开了3枪,前两枪是否属于警告,官渡公安分局没有确切证据,不排除3枪都是朝着杨秉静射击,只不过前两枪没有击中而已。家属认为,民警开枪击中杨秉静的行为是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民警当时是仅凭杨秉静形迹可疑,加之奔跑就开枪。第二个法定前提是要属于紧急情形,杨秉静当时已经离开现场,没有继续作案,即便不抓获他也不可能继续去实施什么暴力行为,民警也没有从现场开始追击他,根本不属于紧急情形。
第四,官渡公安分局在《决定书》中称:“经查明杨秉静系致谢崇兵死亡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实际上这种所谓的查明是在被申请的民警开枪击中杨秉静之后,经过官渡公安分局一番侦查后才得以查明的。家属认为:在民警开枪之时,连杨秉静的身份都未查明,更谈不上对他的行为进行判明,不能用事后查明杨秉静的行为来证实民警先前的开枪行为是合法的。如果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会纵容民警乱用枪支武器。
于是,家属将官渡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官渡公安分局民警枪击杨秉静致死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要求官渡公安分局给予4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警方坚称当事人拒捕逃跑才被击中
法庭上,官渡公安分局的代理人认为:当官渡分局接到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佴家湾烧烤摊有人打架”后,北京路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处警。当民警开车行至春城路与佴家湾路口时,看见嫌疑人杨秉静从佴家湾方向逃跑过来,民警停车后亮明身份并要求杨秉静停下来接受检查,杨秉静绕过警车并翻越春城路隔离栏逃跑,民警紧随其后追击,并不断命令杨秉静停下,但杨秉静继续逃跑,民警追至永安路时鸣枪警告,杨秉静仍继续逃跑,之后,民警开枪击中杨秉静。况且,当晚这个打架事件已经致1人死亡,相关凶手都被官渡法院判刑了,包括杨秉静也被认定为同案犯。
代理人还说:“加之有市民说逃跑的人(杨秉静)参与打架,被打的人已经倒在地上,此时,杨秉静涉嫌重大犯罪,就应该接受警察的盘问。民警是依法鸣枪警告的,不存在乱用武器。”
官渡分局代理人还认为:杨秉静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经民警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仍继续逃跑,民警依法果断开枪击中杨秉静的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警方调查 民警曾3次鸣枪警告
据警方调查表明:当事民警来到现场,见到杨秉静绕过警车逃跑。执行公务的警察就警告:“我们是警察!站住!不要跑了,接受我们盘问。”杨秉静并不理会,而是拼命翻越隔离栏继续逃跑,警察穷追不舍,见被追的嫌疑人没有停下来的意思,追赶民警开枪警告。
从开枪民警向官渡分局所反映的情况看出:该民警先追出一段距离后,被追的人没有停下来的意思,民警先是口头警告:“立即停下,不要跑了”,该男子继续朝前跑,民警追出一段距离后大声警告:“不要跑了,要不然就开枪了。”男子还是没有停下来,民警就鸣枪警告,男子又继续逃跑,追出一段距离后,民警开了第二枪警告,随即开第三枪……第四枪正好击中逃跑男子的脑部。
家属质疑 民警为何连续射击
针对警方的调查,杨秉静的家属提出了质疑:当警察赶到现场时,警察在根本没有搞清楚案情的情况下,拿出枪来就射击。杨秉静见到警车警灯闪烁,出于本能便逃跑,况且,当时逃跑的人不仅仅是杨秉静1人,逃跑的人数多达20多个,警察为何要射击杨秉静呢?当时,杨秉静并没有威胁到追赶警察的生命,也没有弄清楚杨秉静是否是犯有重大刑事案件?而警察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连续开枪射击。从警方现场勘察看出:开枪民警在开第三枪时,民警并不是朝天鸣枪,因为第三枪是射击在一玻璃门上,被击中的玻璃门上留下一子弹孔,该弹孔距离地面高度是161厘米,而杨秉静身高也在160多厘米,这说明警察并不是朝天鸣枪,而是直接射击杨秉静的头部。由此,家属有理由推断民警开的前两枪都是直接射击杨秉静的。就在民警第三枪没有击中杨秉静时,警察又开了第四枪对杨秉静射击,子弹正好击中杨秉静的头部。
法庭上,死者家属的代理人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光详说:“杨秉静在医院抢救期间的医疗费都是官渡公安分局支付的,要是官渡分局没有过错的话,能支付这些医疗费吗?杨秉静死后,他们给家属赔了7.2万余元,说是出于人道主义,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官渡公安分局的代理人对补偿过7万多元给杨秉静家属一事,并没有作更多解释,也没有向法庭说明这一事实,只是说要回去核查一下。
本案没有当庭判决。
警察什么时候可以开枪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情况紧急,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如: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飞机、船只、车辆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劫枪支弹药、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使用枪支实施犯罪的;破坏军事、通讯等重要设施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的;聚众械斗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袭警或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警察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但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吃烧烤引发群殴
据家属介绍,去年1月22日凌晨,杨秉静与朋友共11人在佴家湾吃夜宵。凌晨2时左右,坐在他们旁边邻桌的两个小伙子在喝酒,其中一个叫谢崇兵的走过来向杨秉静等人“敬酒”,引发了矛盾。由于双方素不相识,况且双方都喝过酒,容易冲动。谢崇兵和另一个马龙县小伙子不仅在言行上挑衅杨秉静一方,另一个小伙子还举起凳子准备打人,以致发生群殴。
斗殴几分钟后,双方都停了下来。杨秉静一行结了账先离开烧烤店,谢崇兵和另一个马龙小伙子随后也相继离开现场。在双方互相争执到发生斗殴,一直到双方斗殴结束离开案发现场,民警自始至终都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双方属于自行停止斗殴。在两伙人打着架时,烧烤店的店主用手机打110报警。
杨秉静等人离开佴家湾步行到春城路红河宾馆门前,直接跨栏杆准备回到宾馆休息,在宾馆大门前刚好遇上警车。当时他们看到那辆警车是沿春城路东边车道逆行,加之他们又刚打过架,出于本能的害怕,一群人于是开始奔跑。
杨秉静等人的奔跑行为引起了民警怀疑,于是民警将车停下来追击。杨秉静跑进宾馆,民警追进宾馆,杨秉静又跑出宾馆,民警紧追着出去。追到永安路边的“红河土特产超市”门前就开了一枪,接着又开了两枪,最后一枪击中了杨秉静,使其中弹倒在昆明市财政局门前,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
道义补偿7万多
家属说:事发后,家属与官渡公安分局进行交涉,官渡公安分局办案民警提示,如果家属写份申请,可给予困难补助费。死者家属当时一是不清楚杨秉静被枪击的事实真相,二是不懂法律规定,三是家属生活确实困难。家属按民警提示写了份申请。经办案民警审查,修改后,形成了《关于杨秉静被民警办案开枪击伤致死一案的丧后处理请求》,领到了官渡公安分局出于道义的困难补助费7万多元,并未涉及国家赔偿。
家属四点质疑民警开枪不合法
家属了解到杨秉静被民警开枪击伤致死的事实真相后,向官渡公安分局正式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赔偿,官渡公安分局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家属拿到官渡公安分局的《决定书》后,认为背离客观事实。
第一,《决定书》在“经调查”部分载明:“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佴家湾烧烤摊有人打架要求出警处理。”说明官渡公安分局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仅仅是“有人打架”,没有指令有人发生凶杀或其他暴力犯罪。从官渡公安分局派出1名民警带着1名联防队员去处警足以说明,官渡公安分局及其民警是将其当做普通的打架事件去处警的。
第二,《决定书》称:“当民警驾车指春城路与佴家湾路口处,见杨秉静从佴家湾方向跑过来,民警停车后亮明身份并要求杨秉静接受检查,杨秉静绕过警车并翻越春城路隔离栏向红河宾馆逃去”与事实不符。
第三,《决定书》称:“民警紧随其后追击,并不断命令其停下来接受检查,但杨秉静继续逃跑,民警追至永安路鸣枪警告,杨秉静未停下来,仍继续奔跑。后民警开枪击中杨秉静。”实际上,民警紧追杨秉静就只是光顾着追赶,并没有命令其停下来。民警开了3枪,前两枪是否属于警告,官渡公安分局没有确切证据,不排除3枪都是朝着杨秉静射击,只不过前两枪没有击中而已。家属认为,民警开枪击中杨秉静的行为是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民警当时是仅凭杨秉静形迹可疑,加之奔跑就开枪。第二个法定前提是要属于紧急情形,杨秉静当时已经离开现场,没有继续作案,即便不抓获他也不可能继续去实施什么暴力行为,民警也没有从现场开始追击他,根本不属于紧急情形。
第四,官渡公安分局在《决定书》中称:“经查明杨秉静系致谢崇兵死亡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实际上这种所谓的查明是在被申请的民警开枪击中杨秉静之后,经过官渡公安分局一番侦查后才得以查明的。家属认为:在民警开枪之时,连杨秉静的身份都未查明,更谈不上对他的行为进行判明,不能用事后查明杨秉静的行为来证实民警先前的开枪行为是合法的。如果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会纵容民警乱用枪支武器。
于是,家属将官渡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官渡公安分局民警枪击杨秉静致死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要求官渡公安分局给予4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警方坚称当事人拒捕逃跑才被击中
法庭上,官渡公安分局的代理人认为:当官渡分局接到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佴家湾烧烤摊有人打架”后,北京路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处警。当民警开车行至春城路与佴家湾路口时,看见嫌疑人杨秉静从佴家湾方向逃跑过来,民警停车后亮明身份并要求杨秉静停下来接受检查,杨秉静绕过警车并翻越春城路隔离栏逃跑,民警紧随其后追击,并不断命令杨秉静停下,但杨秉静继续逃跑,民警追至永安路时鸣枪警告,杨秉静仍继续逃跑,之后,民警开枪击中杨秉静。况且,当晚这个打架事件已经致1人死亡,相关凶手都被官渡法院判刑了,包括杨秉静也被认定为同案犯。
代理人还说:“加之有市民说逃跑的人(杨秉静)参与打架,被打的人已经倒在地上,此时,杨秉静涉嫌重大犯罪,就应该接受警察的盘问。民警是依法鸣枪警告的,不存在乱用武器。”
官渡分局代理人还认为:杨秉静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经民警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仍继续逃跑,民警依法果断开枪击中杨秉静的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警方调查 民警曾3次鸣枪警告
据警方调查表明:当事民警来到现场,见到杨秉静绕过警车逃跑。执行公务的警察就警告:“我们是警察!站住!不要跑了,接受我们盘问。”杨秉静并不理会,而是拼命翻越隔离栏继续逃跑,警察穷追不舍,见被追的嫌疑人没有停下来的意思,追赶民警开枪警告。
从开枪民警向官渡分局所反映的情况看出:该民警先追出一段距离后,被追的人没有停下来的意思,民警先是口头警告:“立即停下,不要跑了”,该男子继续朝前跑,民警追出一段距离后大声警告:“不要跑了,要不然就开枪了。”男子还是没有停下来,民警就鸣枪警告,男子又继续逃跑,追出一段距离后,民警开了第二枪警告,随即开第三枪……第四枪正好击中逃跑男子的脑部。
家属质疑 民警为何连续射击
针对警方的调查,杨秉静的家属提出了质疑:当警察赶到现场时,警察在根本没有搞清楚案情的情况下,拿出枪来就射击。杨秉静见到警车警灯闪烁,出于本能便逃跑,况且,当时逃跑的人不仅仅是杨秉静1人,逃跑的人数多达20多个,警察为何要射击杨秉静呢?当时,杨秉静并没有威胁到追赶警察的生命,也没有弄清楚杨秉静是否是犯有重大刑事案件?而警察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连续开枪射击。从警方现场勘察看出:开枪民警在开第三枪时,民警并不是朝天鸣枪,因为第三枪是射击在一玻璃门上,被击中的玻璃门上留下一子弹孔,该弹孔距离地面高度是161厘米,而杨秉静身高也在160多厘米,这说明警察并不是朝天鸣枪,而是直接射击杨秉静的头部。由此,家属有理由推断民警开的前两枪都是直接射击杨秉静的。就在民警第三枪没有击中杨秉静时,警察又开了第四枪对杨秉静射击,子弹正好击中杨秉静的头部。
法庭上,死者家属的代理人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光详说:“杨秉静在医院抢救期间的医疗费都是官渡公安分局支付的,要是官渡分局没有过错的话,能支付这些医疗费吗?杨秉静死后,他们给家属赔了7.2万余元,说是出于人道主义,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官渡公安分局的代理人对补偿过7万多元给杨秉静家属一事,并没有作更多解释,也没有向法庭说明这一事实,只是说要回去核查一下。
本案没有当庭判决。
警察什么时候可以开枪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情况紧急,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如: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飞机、船只、车辆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劫枪支弹药、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使用枪支实施犯罪的;破坏军事、通讯等重要设施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的;聚众械斗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袭警或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警察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但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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