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公园晨练不慎掉进水池溺死 家属状告通州市政
2008-01-25 10:17:39
中国法院网讯 (李翔 朱景)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胡甲、胡乙、高某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三原告诉称:原告胡甲系溺亡者胡老汉之子、高某系胡老汉之妻、胡乙系胡老汉之孙女。2007年10月3日早晨5时30分左右,胡老汉到通州区万春园公园晨练,不慎掉到万春园公园水池中,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经查,万春园公园属于北京市通州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在胡老汉出事时该公园的水池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这是胡老汉死亡的直接原因。胡老汉的家人曾多次找到北京市通州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协商处理此事,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要求北京市通州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赔偿三原告丧葬费20058.5元,死亡赔偿金998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24948.5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
经初步调查,胡老汉在2007年10月3日早晨5时30分许落入万春园的喷水池中,水池中水深约50公分,胡老汉落水后有人拨打了110报警,999急救车到现场时胡老汉已停止呼吸,后被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胡老汉家人未对其进行尸体检查既将其火化。
本案正在审理中。
三原告诉称:原告胡甲系溺亡者胡老汉之子、高某系胡老汉之妻、胡乙系胡老汉之孙女。2007年10月3日早晨5时30分左右,胡老汉到通州区万春园公园晨练,不慎掉到万春园公园水池中,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经查,万春园公园属于北京市通州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在胡老汉出事时该公园的水池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这是胡老汉死亡的直接原因。胡老汉的家人曾多次找到北京市通州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协商处理此事,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要求北京市通州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赔偿三原告丧葬费20058.5元,死亡赔偿金998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24948.5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
经初步调查,胡老汉在2007年10月3日早晨5时30分许落入万春园的喷水池中,水池中水深约50公分,胡老汉落水后有人拨打了110报警,999急救车到现场时胡老汉已停止呼吸,后被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胡老汉家人未对其进行尸体检查既将其火化。
本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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