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一农税局长受贿26万为烟草公司违规减税2千万
2008-01-24 14:08:44
中国法院网讯 (甘怀新 莫耘红) 1月22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钟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财政局原副局长兼农税局长张有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的刑事判决。
被告人张有厚,男,1955年5月5日出生,原系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财政局副局长兼农税局长。2003年11月28日,原贺州市公会晒黄烟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改名“贺州市富民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富民公司”)负责人谢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以经营的晒黄烟发生“烧包”、霉烂造成损失为由,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八步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局等单位提交了“关于因灾受损请求降低烟叶特产税计税价的请示”,并通过时任公会镇财政所长的周雄(另案处理,已判刑),找到时任贺州市八步区财政局副局长兼农业税收管理局局长的张有厚,请求减税。张有厚明知八步区农业税收管理局和八步区人民政府无权减免烟叶特产税,富民公司的情况也不符合减税条件,仍于同年12月17日以贺州市八步区农业税收管理局的名义,向八步区人民政府呈报《处理意见》。该“意见”将富民公司2003年尚未交纳特产税的烟叶可降至1.2元/斤的计税计征,即从每市斤0.466元减到每市斤0.24元征收特产税;2004年的烟叶特产税可降至按1.5元/斤的计税价计征, 即从0.466元减到每市斤0.3元征收特产税。2003年12月24日,张有厚违反有关规定,在未经农税局领导集体讨论和上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交代八步区公会镇财政所按上述意见执行。公会镇财政所从2004年至2006年均按0.3元/斤征收富民公司的烟叶特产税,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2000多万元。
在办理减税过程中,周雄向张有厚提出他们帮谢某减了那么多税,应叫其拿来点钱来打发,张有厚同意并交待周雄注意点,千万不要出事。周雄遂找谢某商量,谢某决定从其富民公司减少的烟叶特产税中拿出三分之一的钱给周雄和张有厚作为回报。自2004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期间,周雄先后收受谢某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2万元。周雄拿到钱后,在张有厚家中或车上,先后分给张有厚共计人民币26万元,后被有关部门查获,张有厚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缴。
钟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有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于去年11月16日作出前述一审刑事判决。张有厚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张有厚,男,1955年5月5日出生,原系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财政局副局长兼农税局长。2003年11月28日,原贺州市公会晒黄烟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改名“贺州市富民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富民公司”)负责人谢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以经营的晒黄烟发生“烧包”、霉烂造成损失为由,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八步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局等单位提交了“关于因灾受损请求降低烟叶特产税计税价的请示”,并通过时任公会镇财政所长的周雄(另案处理,已判刑),找到时任贺州市八步区财政局副局长兼农业税收管理局局长的张有厚,请求减税。张有厚明知八步区农业税收管理局和八步区人民政府无权减免烟叶特产税,富民公司的情况也不符合减税条件,仍于同年12月17日以贺州市八步区农业税收管理局的名义,向八步区人民政府呈报《处理意见》。该“意见”将富民公司2003年尚未交纳特产税的烟叶可降至1.2元/斤的计税计征,即从每市斤0.466元减到每市斤0.24元征收特产税;2004年的烟叶特产税可降至按1.5元/斤的计税价计征, 即从0.466元减到每市斤0.3元征收特产税。2003年12月24日,张有厚违反有关规定,在未经农税局领导集体讨论和上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交代八步区公会镇财政所按上述意见执行。公会镇财政所从2004年至2006年均按0.3元/斤征收富民公司的烟叶特产税,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2000多万元。
在办理减税过程中,周雄向张有厚提出他们帮谢某减了那么多税,应叫其拿来点钱来打发,张有厚同意并交待周雄注意点,千万不要出事。周雄遂找谢某商量,谢某决定从其富民公司减少的烟叶特产税中拿出三分之一的钱给周雄和张有厚作为回报。自2004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期间,周雄先后收受谢某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2万元。周雄拿到钱后,在张有厚家中或车上,先后分给张有厚共计人民币26万元,后被有关部门查获,张有厚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缴。
钟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有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于去年11月16日作出前述一审刑事判决。张有厚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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