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西县房管局行政登记违法赔偿信用社近8万元
2008-01-18 14:38:13
中国法院网讯 (桂林 正军 文武) 湖北省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在2005年的一起房产登记行政行为,两年来引发了数起行政、刑事诉讼。2008年1月1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对其中一起行政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郧西县房管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第三人王作永所发放贷款本息损失的10%,计款79590.6元。
2003年郧西县政府招商引资,对城北旧城改造,拆旧建新。十堰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到郧西投资建设。2004年9月,环城北路5号楼开工新建,王作永代表市宏发公司郧西分公司负责工程建设。2005年元月底,宏发公司将该房一层6个门面出售,签订了合同书,收取了购房款。随后王作永却将包含已经出售6间门面在内的8个商铺到县房管局登记到其个人名下,然后又将这8个商铺通过县房管局办理他项登记抵押给郧西县城关信用社,获取贷款67万元。
2005年11月,贷款逾期后,王作永无力偿还,城关信用社将王作永告上法庭,郧西法院调解结案。
2005年12月,十堰市宏发公司得知王作永将其8间门面房抵押给城关信用社后,向郧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撤销了县房管局给王作永办理的房产证和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他项登记证。县房管局上诉后,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7年,检察机关对上述登记行为认为属滥用职权立案侦查,对原郧西县房管局两名主要负责人提起公诉。郧西法院一审判决两名负责人犯滥用职权罪,因罪行较轻被免于刑事处罚。该案已上诉尚在二审审理中。
2006年11月,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为发放67万元贷款本息无法收回属郧西县房管局行政登记违法所致,书面申请国家赔偿,县房管局不予受理。2007年3月郧西县农村信用联社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房管局赔偿贷款损失81.2万元。因案情复杂,湖北高院依法批准延长审限。
郧西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王作永发放贷款无法收回,属多因一果;信用社对大额贷款资金监管不力,其自身有责任;郧西县房管局因行政登记违法,与信用社贷款无法收回具有因果关系,但并非是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唯一原因,应予适当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2003年郧西县政府招商引资,对城北旧城改造,拆旧建新。十堰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到郧西投资建设。2004年9月,环城北路5号楼开工新建,王作永代表市宏发公司郧西分公司负责工程建设。2005年元月底,宏发公司将该房一层6个门面出售,签订了合同书,收取了购房款。随后王作永却将包含已经出售6间门面在内的8个商铺到县房管局登记到其个人名下,然后又将这8个商铺通过县房管局办理他项登记抵押给郧西县城关信用社,获取贷款67万元。
2005年11月,贷款逾期后,王作永无力偿还,城关信用社将王作永告上法庭,郧西法院调解结案。
2005年12月,十堰市宏发公司得知王作永将其8间门面房抵押给城关信用社后,向郧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撤销了县房管局给王作永办理的房产证和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他项登记证。县房管局上诉后,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7年,检察机关对上述登记行为认为属滥用职权立案侦查,对原郧西县房管局两名主要负责人提起公诉。郧西法院一审判决两名负责人犯滥用职权罪,因罪行较轻被免于刑事处罚。该案已上诉尚在二审审理中。
2006年11月,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为发放67万元贷款本息无法收回属郧西县房管局行政登记违法所致,书面申请国家赔偿,县房管局不予受理。2007年3月郧西县农村信用联社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房管局赔偿贷款损失81.2万元。因案情复杂,湖北高院依法批准延长审限。
郧西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王作永发放贷款无法收回,属多因一果;信用社对大额贷款资金监管不力,其自身有责任;郧西县房管局因行政登记违法,与信用社贷款无法收回具有因果关系,但并非是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唯一原因,应予适当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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