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20余名智障人员无偿劳动 4"黑砖窑"责任人触刑律
2008-01-15 09:48:09
     中国法院网讯 (程远景 王勇 贾宝珍)  在多处诱骗流浪智障人员20余人,强迫其到窑场进行超时间、超负荷的无偿劳动数月之久,并对那些干活慢、偷懒、想逃跑人员轻则拳打脚踢,重则罚跪,1月14日,4名强迫智障人员无偿劳动的被告人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分别判处九个月、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3000元不等的罚金。

  今年28岁的被告人付峰,系方城县小史店镇某村人,35岁的被告人万学、43岁的被告人海亮、被告人得有,均为淅川县盛湾镇某村人。

  被告人付峰之父付中林于1995年开办小史店镇傅道庄窑场。2001年付峰从部队转业后一直经营管理该窑场。2006年8月份,被告人万学经人介绍来到该窑场承包砖机并同付峰协商使用智障人员进行劳动。后付峰驾驶自己的长安面包车伙同万学在方城县境内及叶县、舞钢、驻马店、桐柏、平顶山、漯河、南阳、洛阳等地诱骗流浪智障人员20多人,拉到窑场务工。为便于管理,2007年阴历2月份,被告人万学联系被告人得有、海亮等人来到窑场带领智障人员劳动。其中被告人得有管理五个智障人员,海亮管理九个智障人员。为防止智障人员逃跑,万学等人晚上将他们的屋门从外面反锁,让这些人大小便都在屋内,每天早上5点多钟喊起床干活,强迫智障人员进行超时间、超负荷劳动长达数月之久。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峰、万学、海亮、得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和殴打等方法长时间无偿强迫多名智障人员劳动,情节恶劣,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和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峰、万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海亮、得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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