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民陪审员,我甘之如饴
2008-01-07 11:19: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刚口述 郑春笋整理
  我是山东省夏津县一名人民陪审员。2005年10月,身为县纪检委一名干部的我,经夏津县人大任命,正式成为夏津县人民法院的一名人民陪审员。两年来,我先后参与审理各类案件30多起,无一错案、无一上诉、无一发生缠访现象。

  本来我的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繁忙,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经常发生冲突。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我都注重做好“结合”文章,做到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使我对陪审工作越干越上瘾,所参与审理的诉讼案件都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记得2007年8月,我参与审理了一起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件。夏津县某执法部门的4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力,擅自搜查当事人的住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是当地首起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的案件,在全县备受关注。

  为了妥善审理好这一案件,我与夏津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工作人员深入当事人家中,细致地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一起从互联网上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大量资料。当时,公诉人强烈要求对4名工作人员进行严惩,而在合议庭分析讨论案情时,我提出:4名工作人员虽然在执法过程中触犯了法律,但却是工作中没有把握好执法的力度造成的,不属于故意犯罪范畴,而且他们的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应以批评教育为主。最后合议庭采纳了我的建议,对4名工作人员作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

  该案顺利审结后,我没有满足,而是把这起案件又向自己所在的夏津县纪委领导作了汇报,县纪委、监察局为规范各个执法执纪部门一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制定出台了《关于严肃全县执法执纪部门工作人员工作纪律的规定》,同时,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也积极向全县各执法执纪部门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通过两年的人民陪审员经历,我深刻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庭审时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化解矛盾纠纷时是“人民调解员”,不参加庭审时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员”,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群众容易沟通的优势,了解民情、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不断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削除人们对法院工作的种种误解,使全社会都更加了解、关心、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努力营造和谐司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记得有一天,我正在夏津法院办公室同一名法官探讨案情,忽然听见走廊里传来一阵吵闹声。出门一看,一名中年男子正在走廊里大声说着什么,脸涨得通红,好几个人都劝不住。我把这名男子请进室内,对他说“我是人民陪审员,也是一外纪检干部,有什么事对我说!”

  经过了解,这名男子是一家个体户饭店的老板,某行政单位经常在他饭店里吃饭,年终结算时欠下2万多块钱,个体老板催要了几次没能讨来钱,他认为该行政单位无意还钱,便把行政单位告上法庭。可是等了一个多月,不见法院开庭,他又认为是法院与被告单位“官官相护”,不给他解决问题。该男子表示如果法院不给个说法,就到县委、市委去上访。

  我马上拔打电话向法院立案庭了解情况,立案庭答复说“被告单位刚刚调整了负责人,一直在等他们的新领导上任,案件很快就会开庭”。我把情况和有关诉讼主体的法律规定转告给这位个体老板,这个男子半信半疑,我满怀信心地说“你放心回去准备开庭吧!法院会为你讨还公道,一定让你满意的。如果到时还讨不回欠款,我帮你讨!”说完,我还把自己的手机号码和单位地址写进了个体老板的电话本上。

  半月以后,我接到了个体老板的电话,他兴奋地告诉我说欠帐一分不少地讨回来了,并一再向我道谢,说“人民陪审员是真心为人民办实事”,说他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有了新的认识和体验。而事后,夏津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成岩也夸赞我是最好的“法制宣传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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