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东县一企业告赢交通局后放弃千万元索赔
2007-12-29 16:19:19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吴秀云
投资3000万元建了货运市场,交通局等部门却设管理站收取劳务费。惠州市惠东县一企业为此与惠东县交通局打起了民事官司。惠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交通局侵权应退赔1374.28万元,交通局不服上诉,经广东高院发回重审,惠州中院再次作出判交通局赔1374.28万元的判决后,此案26日上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惠昌公司放弃向交通局追索千万元赔偿。
据悉,因民事纠纷引发“民告官”导致“官家”输官司并须支付如此巨额赔偿的案例,在国内极为罕见,而法院判赔后原告又放弃千万元赔偿的,更少之又少。
企业建市场管理方抢饭碗
据法院查明,1999年6月15日,惠东县惠昌高科技工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昌公司)经惠东县交通局及惠州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单独投资3000万元筹建粤东货运配载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货运市场)。2000年11月18日,货运市场取得了惠东县交通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00年11月,就在惠昌公司准备回收投资所得的经营收入时,惠东县交通局成立了惠东县货运管理中心吉隆货运管理站,办公场所就设立在货运市场,并由吉隆镇相关部门派人进驻该货运管理站联合办公,向货运商户收取组货劳务费。
一审判交通局赔偿千万
后经法院审理查实,该货运管理站没有经正式行文成立,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也不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却凭着惠东县交通局的文件,从2000年至2005年向货运经营户共收取了1374.28万元的组货劳务费。而且从2000年开始无偿占用货运管理站6间房屋(总建筑面积2013平方米)至今,其间惠昌公司帮助吉隆货管站处理有关费用而虚开租赁费用收据,实际上吉隆货管站没有支付租金。
据惠东县交通局2005年11月15日向惠州市交通局递交的文件列表注明:几年来从讼争货场收取的1557万多元已经分支给镇政府、派出所、工商、税务等部门。
去年4月,惠昌公司把惠东县交通局告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6月15日,惠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的经营收入,而且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经营损失1374.28万元给惠昌公司。
重审又上诉 省高院调解
惠东县交通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发回重审后,惠州中院于今年8月3日作出重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退赔惠昌公司1374.28万元经营损失。
惠东县交通局再次上诉到广东高院。二审期间,经广东高院主持,本案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惠昌公司放弃向惠东县交通局主张赔偿1374万元损失;交通局将进一步规范好市场管理的有关秩序,保持粤东货运市场的连续性。
据悉,因民事纠纷引发“民告官”导致“官家”输官司并须支付如此巨额赔偿的案例,在国内极为罕见,而法院判赔后原告又放弃千万元赔偿的,更少之又少。
企业建市场管理方抢饭碗
据法院查明,1999年6月15日,惠东县惠昌高科技工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昌公司)经惠东县交通局及惠州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单独投资3000万元筹建粤东货运配载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货运市场)。2000年11月18日,货运市场取得了惠东县交通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00年11月,就在惠昌公司准备回收投资所得的经营收入时,惠东县交通局成立了惠东县货运管理中心吉隆货运管理站,办公场所就设立在货运市场,并由吉隆镇相关部门派人进驻该货运管理站联合办公,向货运商户收取组货劳务费。
一审判交通局赔偿千万
后经法院审理查实,该货运管理站没有经正式行文成立,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也不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却凭着惠东县交通局的文件,从2000年至2005年向货运经营户共收取了1374.28万元的组货劳务费。而且从2000年开始无偿占用货运管理站6间房屋(总建筑面积2013平方米)至今,其间惠昌公司帮助吉隆货管站处理有关费用而虚开租赁费用收据,实际上吉隆货管站没有支付租金。
据惠东县交通局2005年11月15日向惠州市交通局递交的文件列表注明:几年来从讼争货场收取的1557万多元已经分支给镇政府、派出所、工商、税务等部门。
去年4月,惠昌公司把惠东县交通局告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6月15日,惠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的经营收入,而且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经营损失1374.28万元给惠昌公司。
重审又上诉 省高院调解
惠东县交通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发回重审后,惠州中院于今年8月3日作出重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退赔惠昌公司1374.28万元经营损失。
惠东县交通局再次上诉到广东高院。二审期间,经广东高院主持,本案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惠昌公司放弃向惠东县交通局主张赔偿1374万元损失;交通局将进一步规范好市场管理的有关秩序,保持粤东货运市场的连续性。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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