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欠缴社会保险无人管 法院认定劳保局应负监管责
2007-12-13 13:33:11
中国法院网讯 (石岩) 因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投诉律师事务所欠缴律师的社会保险遭拒,今年4月,律师张新云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劳动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局对其所在律所欠缴社保费的问题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新云律师的诉讼请求。
据原告张新云律师介绍,他是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先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05年8月,先知律师事务所作为缴费单位在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区社保中心)办理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登记,开始为所里的律师缴纳社会保险。然而,从2006年4月1日起,该律所即开始欠缴社保费用。对此,他以网上投诉和书面举报的方式向朝阳区劳动局进行了投诉。然而,朝阳区劳动局却答复表示,对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保费用的投诉不属劳动部门监察范围。张律师认为朝阳区劳动局拒绝履行劳动监察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将该局起诉至法院。
今年10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朝阳区劳动局辩称,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监察范围,亦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因此,该局认为张新云要求其履行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是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执法手段。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朝阳区劳动局负有对本辖区内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
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缴费单位具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义务。本案中原告张新云所在的先知律师事务所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实际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实际缴纳了社保费用,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应当受《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社保征缴法律规范的调整和拘束,其行为不应具有随意性。劳动保障部门对该律所违反义务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应予监督检查。
本案中,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为由,拒绝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是不符合当前政策方向的。律师,作为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无疑当属社会劳动者范畴,成为当今社会劳动者群体中不可获缺的组成部分,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维护和保障。
综上,法院认为劳动保障部门对已办理社保登记的实际缴费单位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既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朝阳区劳动局于六十日内对先知律师事务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履行调查处理的劳动监察职责。
记者注意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条仅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监察职责。对此,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杨从亮,他指出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特征,从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讲,应当将更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畴之内,律师作为劳动者,其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保护。因此,从更符合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的角度出发,朝阳法院未拘泥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对此,他还建议《律师法》在修改过程中能够对律师的社会保障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
据原告张新云律师介绍,他是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先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05年8月,先知律师事务所作为缴费单位在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区社保中心)办理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登记,开始为所里的律师缴纳社会保险。然而,从2006年4月1日起,该律所即开始欠缴社保费用。对此,他以网上投诉和书面举报的方式向朝阳区劳动局进行了投诉。然而,朝阳区劳动局却答复表示,对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保费用的投诉不属劳动部门监察范围。张律师认为朝阳区劳动局拒绝履行劳动监察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将该局起诉至法院。
今年10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朝阳区劳动局辩称,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监察范围,亦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因此,该局认为张新云要求其履行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是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执法手段。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朝阳区劳动局负有对本辖区内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
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缴费单位具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义务。本案中原告张新云所在的先知律师事务所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实际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实际缴纳了社保费用,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应当受《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社保征缴法律规范的调整和拘束,其行为不应具有随意性。劳动保障部门对该律所违反义务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应予监督检查。
本案中,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为由,拒绝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是不符合当前政策方向的。律师,作为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无疑当属社会劳动者范畴,成为当今社会劳动者群体中不可获缺的组成部分,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维护和保障。
综上,法院认为劳动保障部门对已办理社保登记的实际缴费单位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既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朝阳区劳动局于六十日内对先知律师事务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履行调查处理的劳动监察职责。
记者注意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条仅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监察职责。对此,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杨从亮,他指出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特征,从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讲,应当将更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畴之内,律师作为劳动者,其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保护。因此,从更符合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的角度出发,朝阳法院未拘泥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对此,他还建议《律师法》在修改过程中能够对律师的社会保障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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