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
2007-12-12 14:16:50
中国法院网讯 (谢昌炜) 今年以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开始尝试邀请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法院的案件执行工作中,截至目前,该院陪审员参与执行的“骨头案”的有效执结率达71.3%,远高于一般执行难案件平均40-50%的有效执结率,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案件中,当事人对陪审员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达100%。
该院对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的工作目标定位为“有限参与”;只在部分适合邀请陪审员的“骨头案”中谨慎选用。该院一般会在执行群体性纠纷、市、县影响面广、疑难复杂、涉专业技术性强、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有抵触情绪的案件中,适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而且法院坚持“因案选人”的原则,比如针对群体性纠纷案件,该院积极选用在群体性双方当事人看来具有办事公道甚至能为其利益服务的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执行,充分发挥陪审员“稳定器”、“润滑剂”的作用,妥善化解执行过程中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案件顺利执结。该院还规定执行法官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案件时,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并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工作思路、执行方案等。在参与到法院执行工作后,人民陪审员有权审阅执行案卷材料、参与案件调查、评议、主持执行和解、作出执行裁定等活动。在陪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执行程序违法或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时,人民陪审员可直接向院长或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该院对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的工作目标定位为“有限参与”;只在部分适合邀请陪审员的“骨头案”中谨慎选用。该院一般会在执行群体性纠纷、市、县影响面广、疑难复杂、涉专业技术性强、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有抵触情绪的案件中,适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而且法院坚持“因案选人”的原则,比如针对群体性纠纷案件,该院积极选用在群体性双方当事人看来具有办事公道甚至能为其利益服务的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执行,充分发挥陪审员“稳定器”、“润滑剂”的作用,妥善化解执行过程中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案件顺利执结。该院还规定执行法官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案件时,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并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工作思路、执行方案等。在参与到法院执行工作后,人民陪审员有权审阅执行案卷材料、参与案件调查、评议、主持执行和解、作出执行裁定等活动。在陪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执行程序违法或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时,人民陪审员可直接向院长或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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