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取通用标识主体 "UV赤"商标持有人告商评委败诉
2007-12-10 10:20:5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曾居一
困扰中国水族产业的“UV赤”商标纠纷日前有了最新进展。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UV赤”商标作出的撤销裁定,共鳞实业(深圳)公司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商评委的裁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第一“UV”可作为英文Ultraviolet(意为:紫外线的、利用紫外线的)的缩写形式,商评委裁定 “UV赤虫”系业内普遍使用的一种工艺处理方法或者一定工艺处理的产品、“UV”系业内通用标识,符合事实;第二,共鳞公司认为“赤虫”不是我国固有词汇,是其独创,否认商评委裁定的有关“赤虫,又名红虫,血虫”的认定,其本质是截取通用标识主体“UV赤”注册商标,“赤”在现代汉语中的含义是指红色,将“赤虫”理解观赏鱼饲料——“红虫”,并无牵强之处。
法院最后认定,争议商标“UV赤”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共鳞公司主张争议商标有显著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1680号裁定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至此,一场长达4年多的“UV赤”商标纠纷,伴随着一系列行政和司法诉讼,已经渐渐明朗化。
这起纠纷起始于2003年7月,是由被控告侵犯“UV赤”商标权的深圳市明利红虫场向商评委提起第3057927号“UV赤”注册商标争议申请的。2007年6月,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共鳞实业将‘UV赤’文字作为注册商标加以独占,妨碍了他人正常使用同行业中用来表示商品制作过程特点的表现形式,使其形成不合理的竞争优势”,根据有关规定,此商标予以撤销。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第一“UV”可作为英文Ultraviolet(意为:紫外线的、利用紫外线的)的缩写形式,商评委裁定 “UV赤虫”系业内普遍使用的一种工艺处理方法或者一定工艺处理的产品、“UV”系业内通用标识,符合事实;第二,共鳞公司认为“赤虫”不是我国固有词汇,是其独创,否认商评委裁定的有关“赤虫,又名红虫,血虫”的认定,其本质是截取通用标识主体“UV赤”注册商标,“赤”在现代汉语中的含义是指红色,将“赤虫”理解观赏鱼饲料——“红虫”,并无牵强之处。
法院最后认定,争议商标“UV赤”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共鳞公司主张争议商标有显著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1680号裁定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至此,一场长达4年多的“UV赤”商标纠纷,伴随着一系列行政和司法诉讼,已经渐渐明朗化。
这起纠纷起始于2003年7月,是由被控告侵犯“UV赤”商标权的深圳市明利红虫场向商评委提起第3057927号“UV赤”注册商标争议申请的。2007年6月,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共鳞实业将‘UV赤’文字作为注册商标加以独占,妨碍了他人正常使用同行业中用来表示商品制作过程特点的表现形式,使其形成不合理的竞争优势”,根据有关规定,此商标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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