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氏灌肠商标起纠纷 杨老爷子公司告国家工商局败诉
2007-12-08 14:08:57
中国法院网讯 (常鸣) “杨家长”和“杨长子”,两个都是被注册使用在肉食品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了上述商标的两家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均是以制作好吃的杨氏灌肠而闻名的杨庭珍老人的后代。因为上述商标的注册问题,两公司发生了纠纷。
秦皇岛市北戴河杨老爷子肠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杨老爷子公司)在其“杨家长”商标被持有“杨长子”商标的秦皇岛市北戴河杨氏肠子肉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杨氏公司)申请撤销后,将作出撤销裁定的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中院一审驳回了杨老爷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1997年12月12日,杨氏公司提出申请“杨长子”商标并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火腿、香肠、加工过的肉、肉松、血肠、风肠、板鸭、牛肚、腌腊肉、猎物。“杨家长YANGJIACHANG”商标则是由杨老爷子公司的前身杨家肠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猪肉食品、火腿、腌肉、香肠、咸肉、风肠、腌腊肉。
2003年1月10日,杨氏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对争议商标“杨家长YANGJIACHANG”的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7月30日做出第4576号裁定,对“杨家长YANGJIACHANG”商标予以撤销。
杨老爷子公司不服第4576号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就可以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商评委第4576号裁定予以撤销并判决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
法院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存在一些差异,但考虑到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历史渊源及呼叫效果等因素,商标标识方面存在的差异远远不足以降低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如果准许争议商标注册并使二者共存于市场当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昭示商品来源的作用都会显著降低,这显然有违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所以,商评委所作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秦皇岛市北戴河杨老爷子肠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杨老爷子公司)在其“杨家长”商标被持有“杨长子”商标的秦皇岛市北戴河杨氏肠子肉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杨氏公司)申请撤销后,将作出撤销裁定的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中院一审驳回了杨老爷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1997年12月12日,杨氏公司提出申请“杨长子”商标并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火腿、香肠、加工过的肉、肉松、血肠、风肠、板鸭、牛肚、腌腊肉、猎物。“杨家长YANGJIACHANG”商标则是由杨老爷子公司的前身杨家肠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猪肉食品、火腿、腌肉、香肠、咸肉、风肠、腌腊肉。
2003年1月10日,杨氏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对争议商标“杨家长YANGJIACHANG”的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7月30日做出第4576号裁定,对“杨家长YANGJIACHANG”商标予以撤销。
杨老爷子公司不服第4576号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就可以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商评委第4576号裁定予以撤销并判决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
法院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存在一些差异,但考虑到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历史渊源及呼叫效果等因素,商标标识方面存在的差异远远不足以降低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如果准许争议商标注册并使二者共存于市场当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昭示商品来源的作用都会显著降低,这显然有违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所以,商评委所作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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