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涉港商事审判力求精益求精
2007-12-05 13:36: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丽
近年来,山东法院一直重视涉港商事审判工作,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以多办精品案件、提高审判质量、为鲁港经济交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己任,注重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纠纷,有力地推动了涉港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
山东与香港经济互补性较强,海上交通便利,经贸往来由来已久。随着鲁港经贸交往的飞速发展,涉港商事案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收案数量连续两年达到15%以上的增长幅度,位居全省涉外案件数量第二。涉港案件不仅标的额大、当事人争议大、社会影响大,还往往涉及隐名投资、股东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效力等诸多新型法律问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灵活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全力打造涉港商事审判精品案件,成为摆在山东涉外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
提高业务能力,规范审判制度,夯实精品案件基础
山东法院以提高涉外法官业务素质为先导,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培养涉港法官的司法能力。2005年6月,山东高院组织全省30名涉外商事法官赴香港,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培训学习。内容既涉及香港政治架构、宪政制度、司法体制、法律渊源等基本制度问题,也涉及到香港民事诉讼程序、法人制度、公司清盘、仲裁司法监督等司法实务问题。每年,还针对审判实践中涉及到的涉港案件的送达、香港判例法的查明、港商的隐名投资等问题开展全省交流、座谈,并组织相关法院到广东等涉港案件大省考察学习。
为了多出、快出精品案件,山东高院对所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规定了内部审限。扣除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委托鉴定等所需时间外,一审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理完毕,二审案件应在3个月内审理完毕。同时规定所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应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合议,并在合议完毕后5日内撰写裁判文书。每年11月,山东高院对全省涉外审判集中进行案件评查,并将审判效率作为各级法院涉外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近年来,各级法院未发现涉外案件的超审限案件。
正确适用法律,展现精品案件的法律效果
山东法院认识到,正确适用法律是办成精品案件的基本前提,任何程序违法和实体法适用错误都不可能产生精品案件。因此各级法院下大力气,在正确适用涉港案件的准据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方面着手,不断展现精品案件的法律效果。
在青岛中院审理的一起借款案件中,合同双方各为日本和中国法人,借款合同在香港签订并从香港放款,款项汇至美国并在美国使用,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有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内地、美国,准据法的确定非常复杂。因该借款合同违反了中国内地的强行法,法院直接适用内地法律作出裁判,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准据法的确定,符合国际上流行的“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与实践,也收到了良好效果。
灵活运用调解,彰显精品案件的社会价值
精品案件应当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的案件,在依法推进诉讼程序,正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加强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充分彰显精品案件的社会价值。山东各级法院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将调解工作延伸到诉讼的全过程,加强一、二审法院的有机联动,取得了良好效果。全省涉港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到50%以上。
在山东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及香港居民王某借款纠纷上诉一案中,面对涉案标的额大、当事人争议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复杂局面,山东高院抓住当事人曾长期合作的有利条件,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分管院长把调解意见及时向人大沟通,取得了人大支持,庭长、审判长、承办法官分头做当事人工作,采取面对面—背靠背—面对面的方式,让当事人面对面宣泄情绪、背靠背磋商方案、再面对面达成协议,使一起看似不可能调解的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
山东与香港经济互补性较强,海上交通便利,经贸往来由来已久。随着鲁港经贸交往的飞速发展,涉港商事案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收案数量连续两年达到15%以上的增长幅度,位居全省涉外案件数量第二。涉港案件不仅标的额大、当事人争议大、社会影响大,还往往涉及隐名投资、股东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效力等诸多新型法律问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灵活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全力打造涉港商事审判精品案件,成为摆在山东涉外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
提高业务能力,规范审判制度,夯实精品案件基础
山东法院以提高涉外法官业务素质为先导,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培养涉港法官的司法能力。2005年6月,山东高院组织全省30名涉外商事法官赴香港,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培训学习。内容既涉及香港政治架构、宪政制度、司法体制、法律渊源等基本制度问题,也涉及到香港民事诉讼程序、法人制度、公司清盘、仲裁司法监督等司法实务问题。每年,还针对审判实践中涉及到的涉港案件的送达、香港判例法的查明、港商的隐名投资等问题开展全省交流、座谈,并组织相关法院到广东等涉港案件大省考察学习。
为了多出、快出精品案件,山东高院对所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规定了内部审限。扣除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委托鉴定等所需时间外,一审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理完毕,二审案件应在3个月内审理完毕。同时规定所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应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合议,并在合议完毕后5日内撰写裁判文书。每年11月,山东高院对全省涉外审判集中进行案件评查,并将审判效率作为各级法院涉外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近年来,各级法院未发现涉外案件的超审限案件。
正确适用法律,展现精品案件的法律效果
山东法院认识到,正确适用法律是办成精品案件的基本前提,任何程序违法和实体法适用错误都不可能产生精品案件。因此各级法院下大力气,在正确适用涉港案件的准据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方面着手,不断展现精品案件的法律效果。
在青岛中院审理的一起借款案件中,合同双方各为日本和中国法人,借款合同在香港签订并从香港放款,款项汇至美国并在美国使用,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有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内地、美国,准据法的确定非常复杂。因该借款合同违反了中国内地的强行法,法院直接适用内地法律作出裁判,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准据法的确定,符合国际上流行的“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与实践,也收到了良好效果。
灵活运用调解,彰显精品案件的社会价值
精品案件应当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的案件,在依法推进诉讼程序,正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加强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充分彰显精品案件的社会价值。山东各级法院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将调解工作延伸到诉讼的全过程,加强一、二审法院的有机联动,取得了良好效果。全省涉港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到50%以上。
在山东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及香港居民王某借款纠纷上诉一案中,面对涉案标的额大、当事人争议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复杂局面,山东高院抓住当事人曾长期合作的有利条件,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分管院长把调解意见及时向人大沟通,取得了人大支持,庭长、审判长、承办法官分头做当事人工作,采取面对面—背靠背—面对面的方式,让当事人面对面宣泄情绪、背靠背磋商方案、再面对面达成协议,使一起看似不可能调解的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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