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畜牧局违法行政为疫情生猪出具检疫证明
2007-11-21 14:16:35
中国法院网讯 (张汉元) 日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案件,一审确认被告柘城县畜牧局为原告何某出具的三张运输检疫证明行为违法,并判处被告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8500元。
原告何某于2005年4月在柘城县境内收购生猪45头,后经该县畜牧局下属机构动物检疫站检疫员出具了三张运输检疫证明。当日在行至安徽省来安县水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被查,经确诊该45头生猪为一类重大动物疫情,来安县农委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并就地销毁,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在明知该45头生猪属“五号病”康复猪而给原告违规出具了三份检疫证明,致使原告45头生猪被销毁,遭受了385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何某于2005年4月在柘城县境内收购生猪45头,后经该县畜牧局下属机构动物检疫站检疫员出具了三张运输检疫证明。当日在行至安徽省来安县水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被查,经确诊该45头生猪为一类重大动物疫情,来安县农委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并就地销毁,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在明知该45头生猪属“五号病”康复猪而给原告违规出具了三份检疫证明,致使原告45头生猪被销毁,遭受了385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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