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被指违法出租集体土地 村民诉求归还
2007-11-14 16:19:42
中国法院网讯 (范静) 认为村委会违法出租集体土地,北京海淀区苏家坨镇南安河村村民选出5名村民代表将该村村委会和承租该片土地的北京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休闲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判令其将土地归还全体村民,并要求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原状。1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前,南安河村的10余名村民来到了法庭准备旁听庭审,其中一名村民代表王女士表示,他们是代表南安河村的600余名村民的利益来的。
法庭上,村民代表称,2004年2月,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便擅自与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休闲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南安河村集体所有的2000多亩土地租给了狂飙公司,约定租期为60年,年租金为70万元。土地被占用后,狂飙公司又一改租赁合同中承租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约定,建起了占地35.12公顷的“狂飙乐园”和占地6741平方米的别墅,其余耕地全部荒芜。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能内部承包,不能出租或转让,而即便承包也只能允许20年。因此,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是违法的。
作为该案被告的南安河村村委会和狂飙公司共同委托的一名代理人出庭参加了应诉,该代理人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村委会与该村村民王先生签订的,并非是狂飙公司。合同中出租的是1700亩的荒山、荒地,而不是2000多亩土地。“2004年,村委会就荒山出租一事曾向苏家坨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表示同意,并作了批示。此后,村委会更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经集体研究,最终讨论决定由该村村民王先生承租。”该代理人进一步表示,双方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有可以用于旅游业的约定。
针对被告代理人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村民代表却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该合同系经伪造涂改的,与他们此前打行政官司时从东城法院取得的合同不一致。同时他们表示,2003年的一份判决书可以证明这2000亩地并非被告所称的荒山、荒地,而是土地。
据悉,此前5名村民代表曾以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对南安河村委会向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休闲公司违规出租土地一事进行监督、检查、勘测,并做出相应处理。今年8月,东城区法院以秦女士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主管范围为由,依法驳回了秦女士等人的起诉。
开庭前,南安河村的10余名村民来到了法庭准备旁听庭审,其中一名村民代表王女士表示,他们是代表南安河村的600余名村民的利益来的。
法庭上,村民代表称,2004年2月,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便擅自与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休闲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南安河村集体所有的2000多亩土地租给了狂飙公司,约定租期为60年,年租金为70万元。土地被占用后,狂飙公司又一改租赁合同中承租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约定,建起了占地35.12公顷的“狂飙乐园”和占地6741平方米的别墅,其余耕地全部荒芜。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能内部承包,不能出租或转让,而即便承包也只能允许20年。因此,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是违法的。
作为该案被告的南安河村村委会和狂飙公司共同委托的一名代理人出庭参加了应诉,该代理人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村委会与该村村民王先生签订的,并非是狂飙公司。合同中出租的是1700亩的荒山、荒地,而不是2000多亩土地。“2004年,村委会就荒山出租一事曾向苏家坨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表示同意,并作了批示。此后,村委会更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经集体研究,最终讨论决定由该村村民王先生承租。”该代理人进一步表示,双方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有可以用于旅游业的约定。
针对被告代理人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村民代表却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该合同系经伪造涂改的,与他们此前打行政官司时从东城法院取得的合同不一致。同时他们表示,2003年的一份判决书可以证明这2000亩地并非被告所称的荒山、荒地,而是土地。
据悉,此前5名村民代表曾以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对南安河村委会向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休闲公司违规出租土地一事进行监督、检查、勘测,并做出相应处理。今年8月,东城区法院以秦女士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主管范围为由,依法驳回了秦女士等人的起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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