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一街道办事处"情况属实"证明被判撤销
2007-11-13 10:12:04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张兴军
生活中乡政府、村委会出具证明屡见不鲜,然而河南省禹州市一办事处(乡级政府)却因出具证明惹上行政官司。日前,当地法院对这起全国少见的行政证明官司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属实”的证明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并撤销该证明。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0月,禹州市陶瓷厂就其几十年长期使用的厂地办理了土地登记,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因与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五组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2004年9月12日,西街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内容为“禹州市陶瓷厂(西关外)所占土地其中40亩系西街村五组土地。韩城办事处特致函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上述土地确实是西街五组原有耕地,土地产权归西街第五村民组所有无可置疑,特此证明。”9月23日,韩城街道办事处在该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办事处印章。之后,陶瓷厂与西街五组就土地权属不断进行行政确权和行政诉讼。
2007年6月,陶瓷厂又以韩城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禹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韩城街道办事处2004年9月23日出具的“情况属实”的证明。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城街道办事处作为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西街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的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禹州市陶瓷厂对该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确认,而该办事处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在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其内容涉及集体土地的权属认定,且与当时原告持有的禹州市人民政府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不一致,故其证明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遂判决撤销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于2004年9月23日签署的“情况属实”的证明。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0月,禹州市陶瓷厂就其几十年长期使用的厂地办理了土地登记,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因与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五组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2004年9月12日,西街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内容为“禹州市陶瓷厂(西关外)所占土地其中40亩系西街村五组土地。韩城办事处特致函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上述土地确实是西街五组原有耕地,土地产权归西街第五村民组所有无可置疑,特此证明。”9月23日,韩城街道办事处在该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办事处印章。之后,陶瓷厂与西街五组就土地权属不断进行行政确权和行政诉讼。
2007年6月,陶瓷厂又以韩城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禹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韩城街道办事处2004年9月23日出具的“情况属实”的证明。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城街道办事处作为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西街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的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禹州市陶瓷厂对该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确认,而该办事处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在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其内容涉及集体土地的权属认定,且与当时原告持有的禹州市人民政府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不一致,故其证明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遂判决撤销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于2004年9月23日签署的“情况属实”的证明。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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