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私收村民地皮款20年不还被判退回并赔偿
2007-11-09 15:14:46
中国法院网讯 (张中梅) 村民小组私自收取村民地皮款后,既不妥善解决村民建房问题,又不返还地皮款,达20余年之久。日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旷日持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984年至1985年,原告王某以母亲名义向被告某村民小组交款800元,申办了在被告居民区内建楼房五间的建筑许可证,但未获土地使用证。后因纪检部门禁止建私房而未动工。不久,被告为解决本组居民建房问题,让其他村民使用了该处宅基。原告得知后,立即找被告及村委干部解决,长期未果。原告又于1994年找当时所在地法庭立案解决。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主要干部共同达成协议,由被告适时给王某解决三间宅基地。但被告一直未解决此问题,遂再次引起纠纷。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虽取得建筑许可证,但未获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虽后经法庭调解,但解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行政行为,被告及其村委会均无权解决,故上述一系列民事行为均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告擅自挪用宅基地,且收原告800元长期不还,也未采取措施解决纠纷,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故被告除了应返还原告800元以外,还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1984年至1985年,原告王某以母亲名义向被告某村民小组交款800元,申办了在被告居民区内建楼房五间的建筑许可证,但未获土地使用证。后因纪检部门禁止建私房而未动工。不久,被告为解决本组居民建房问题,让其他村民使用了该处宅基。原告得知后,立即找被告及村委干部解决,长期未果。原告又于1994年找当时所在地法庭立案解决。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主要干部共同达成协议,由被告适时给王某解决三间宅基地。但被告一直未解决此问题,遂再次引起纠纷。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虽取得建筑许可证,但未获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虽后经法庭调解,但解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行政行为,被告及其村委会均无权解决,故上述一系列民事行为均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告擅自挪用宅基地,且收原告800元长期不还,也未采取措施解决纠纷,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故被告除了应返还原告800元以外,还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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