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因不明拘留“放火人” 滑县公安局违法处罚被撤销
2007-11-08 09:04:01
     中国法院网讯 (聂世辉 陈西杰)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尊重客观事实,而河南滑县公安局仅仅依据传来证据,在行政相对人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便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日前,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今年6月9日,滑县枣村乡后村村民王利福与妻子在自家的责任田浇地期间,其附近的耕地起火,火势很快漫延到第三人刘安的田地里,并将第三人烧伤,后经鉴定为轻伤,并将第三人的鸡舍及杨树烧毁,后经评估价值7364元。9月8日,公安局在未听取王利福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以王利福过失引起火灾为由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王利福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对原告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对起火原因不清楚;证人赵英的证据,证明当时有关情况,及其听说是原告点的火;证人吕万青的证言,证明火起方向为原告浇地的方向;证人赵西的证言,证明看着火的情况等一系列证人证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收集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火灾原因是由原告引起,被告提供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在原告对指控行为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且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处罚事实和听取申辩,属于程序上违法。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不超过30日,而滑县公安局自6月11日对案件进行调查,到9月8日才作出处理决定,程序上严重违法。故判决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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