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知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方位
——对该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悖论关系及历史范畴的存在价值认识
2007-11-07 16:36: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汪家乾 黄金波 赵成泽
  [内 容 提 要]

  本文以时空概念为背景,在对我国陪审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的同时,对我国陪审制度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暂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文章同时对以往学术界、司法界就这一问题争论中,各派观点的理论缺失进行检讨,得出了“保留说”、“改革说”,不顾历史的发展、时空的变化以及无法回避的外行参审,无法保证司法质量,从而无法保证法的最高价值的实现的事实,而死抱陪审制度在过去的积极作用这一历史现象不放,使立法思路陷入僵化的误区;而“废除说”只看到目前陪审流于“陪衬”,名存实亡的现状,而看不到陪审制度过去的积极作用在公众心中形成的“民主情愫”,在一定时间内难以消除的现象,不给立法者以平衡民意与法制科学关系的时间,盲目叫喊废除陪审的基本总结。于是论述了自己的观点:公众对陪审的“民主情愫”决定了应当允许陪审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个历史范畴暂时存在;以最紧迫的步伐废除陪审制度,实现法官职业化是现代和谐社会对司法科学的本质要求;全民法律素质的飞跃进步,使审判无须成为一个专业的劳动部门时,大众参审可重获新生,但为期非常非常遥远。

  [开头语]

  应当说,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情况下,加之全国的法学家们已经用大量的著述为我们厘青了域外陪审制度的发生发展及演进的历史与现实状况,也将我国的陪审制度的发生发展及成败优劣进行了系统化总结,那么,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存与废的讨论就应尘埃落定了。然而,由于陪审制度是我国法制构建中的一块基石,它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到法制体系中的其他很多方面的架构以及法的最高价值的实现,因此,尽管我们的立法机构用立法的形式对这项制度存与废的二十多年的争论作了总结,出于对法制建设科学性、合理性的追求,萦绕在笔者心头的对我国陪审制度科学性与合理性的质疑仍然是不吐不快,欲罢不能。

  笔者带着这种质疑,不是简单的对这项刚刚确立的专项法律制度加以否定,而是试图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念去全面认知陪审制度的历史方位,从时空概念上解析陪审制度的存在价值及其最终的历史归宿。

  二、对过去学术观点的检讨

  纵观过去二十多年来法学界、司法界在这一问题上的讨论,主要缺失应当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在这一争论中的应用。这场大讨论中,不外乎三种观念,一是“保留说”,二是“废除说”,三是“改革说”。三种观念都未从时空辩证的立场上解答这一产生于人民革命的新生政权之中的法制民主制度的历史价值与历史归宿,因此,未免失之偏颇。

  (一)“保留说“把陪审制度捧上了天,其主要论据是:1、法制民主,认为陪审制度是法制民主的集中体现;2、司法公正,认为陪审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3、司法公开,认为只有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才能确保司法公开;4司法独立,认为只有陪审员参与审判才能抵制社会各方面对审判的干预;5、司法廉洁,认为陪审制度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6、法制教育,认为陪审制度是向公民普法宣传教育的有效手段;7、法制监督,认为老百姓参与审判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8、与国际社会法制制度接轨的必要手段,是顺应国际司法潮流;9、消除法官与民众的隔阂;10、弥补法官知识的职业狭隘。

  (二)“废除说”把陪审制度论说得一无是处,其主要依据是:1、缺乏宪法根据;认为宪法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制度,再实行此项制度则违反宪法;2、国际社会陪审制度萎缩,认为应当顺应这一国际潮流,废除陪审;3、外行判案,难以实现司法公正;4、百姓直接参与审判,防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5、扩大司法成本,增加财政负担;6、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难以实现对专业法官的职业监督;7、社会的进步,法律完善,使得法律运行的机器越来越复杂化、技术化,因此,要求法律运行的操作手——法官的专业化,普通百姓难以承受这种专业任务;8、陪审人员个人素养的差别或者说低下,抵御非正义因素的诱惑的能力差,导致陪审者成为审判权的寻租人;9、陪审人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或谋生职业,在陪审制度极不完善的情况下,不愿意参与陪审,造成法院聘请陪审员困难。

  (三)“改革说”既支持“保留说”的观点,也承认“废除说”的观点。他们认为陪审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有价值的制度,同时承认这项制度目前在我国已名存实亡,因此,提出以下改革的意见:1、变参审为陪审,学美国,搞大陪审团,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开。 2、明确立法,规定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以保证陪审员的政治、文化素质;3、规定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以保证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公正性;4、实行专家陪审,以弥补法官的知识偏狭;5、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以保证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既能有效地行使参审权利,又能有效地受到法律约束,以免出现无人无法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法律真空;6、明确立法,对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加以规定,以保证陪审制度在审判实际中能真正得到落实;7、明确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经济待遇及财政开支来源,以保证陪审员能积极参与陪审,减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以及法院在陪审列支上的额外负担;8、明确二审、再审案件陪审适用的案件范围;9、明确陪审员的回避制度。

  对上述三种观点,概略地总结,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保留说”言不由衷,理难服人;“废除说”偏执一辞,操之过急;“改革说”苦无良策,老生常谈。之所以这样说,是三者在思考法制建设问题时,未把时空背景考虑进来。“保留说”与“改革说”只记住了陪审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以及它为我国法制与民主进步所起的作用,忘记了历史的车轮早就碾过了岁月的陈迹,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不可同日而语的巨大变化,在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新型社会关系即法律关系层出不穷,法律制度体系不断膨大,法律程序不断复杂的今天,再抱定过去的陪审价值观来确定这项制度在法制舞台上的作用,其结果肯定是要出问题的。

  在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之前,革命根据地内的法律事务由农民、工人、士兵参与解决(这里还不能用“审理”,因为中华苏维埃时期,一切问题都是在“革命”的旗帜下解决)是再顺理成章不过的事情。那时候,我不相信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苏维埃政府就有了明确地法的移植意识(陪审制度是泊来品),去学什么东方或西方的法规则游戏,尽管在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条例》中已有陪审的字眼,那也是在“一切权利归农会”的革命思想指引下,自然而然的将发生在根据地内的纠纷(现在应为法律关系上的事务)交由苏维埃领导者或管理者会同农会、工会、士兵委员会的农民、工人、士兵一起去加以解决,那个时期参与解决纠纷的工人、农民、士兵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参审”,而是“主审”。因此,现在回头看那些历史现象,给它安上“陪审”的帽子,说恰当也可以,说牵强也未尝不可。

  在那个翻天覆地的革命时代,根据地(后来的解放区)的一切事务都是工农兵自己解决,就连根据地政府的官员,你也很难把他们与红军将士解放军官兵区分开来,因此,在那个时候“穷人翻身做主人”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由老百姓直接参与解决地方民众之间的纠纷的现象,笔者只能把它归结为中国革命历史的自然产物,而不是在所谓的“法律移植”思想支配下,对外国陪审制度加以借鉴的产物。看准了这一点,我们对由这种民众参与解决民众自己矛盾事务的现象在后来的历史演进中衍生成一种法律制度的历史归宿就会与“法律移植”说的认识有天壤之别。毫无疑问,这种由工人、农民、士兵会同苏维埃政府官员共同解决根据地内人民群众之间纠纷甚至直接进行刑事裁判(比如处决土豪劣绅)的做法,对根据地建设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的不断发展,这种作法被作为一种优良的传统被发扬光大。直至建国后被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到了这个时候,域外法制意识才正而八经地参乎进来,让这颗本来就植根于中国自己的土壤之中的法制之花沾上了一点洋味,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律工作者们非常轻松地将根据地人民自己参与解决自己同胞纠纷的做法与前苏联当时实行的陪审制度模式加以结合,便产生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了五十多年的陪审制度——参审制。 这一制度产生的渊源可以看出它特有的特性:第一是这种做法是出于人手不足,根据地从事革命的干部严重缺乏,因此,将老百姓中的矛盾交由农会的农民自己去解决,是缓解人手不足的直接有效地方法;第二是这种做法所代表的政治意义是人民翻身做主人,即现在人们所说的民主,在当时它直接表现为政治民主,现在回头看,也可以算是司法民主;第三是这种做法绝没有人民群众对共产党及共产党所领导的根据地苏维埃政府不信任,从而要以“陪审”的方式对苏维埃政府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成份,因为那时的共产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是“全心全意为着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人民群众对他们的工作是完全信任和全力支持的,正是这种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才使得共产党及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军队,人民政权从弱小到强大,直至夺取全国胜利;第四是这种做法的社会背景是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关系粗放简单,立法状况粗放简单;第五是这种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简单(其中绝大多数为相邻纠纷);第六是这种做法中参审的人员大都不具备高文化素质,很多人是地地道道的庄稼汉,就是这样的人,在那个特定的时代,调整苏维埃政权下老百姓生活生产中的常见纠纷,却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甚至在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头十几年中,这种制度对新中国的社会稳定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地作用。然而,半个多世纪后的中国社会与那时比,甚至与建国后的头二十多年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根据地那种特殊条件下,衍生而成的陪审制度在现代司法中还管用吗?回答是否定的,“保留说”之所以言不由衷,理难服人,“改革说”之所以苦无良策,老生常谈,正是没有把握时空变化这一重大哲学范畴,才使自己的思想陷入僵化,从根据地内“一切权利归农会”这一特殊背景走出来的中国陪审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之前的历史条件下,不仅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而且为中国社会的稳定,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抹灭的历史作用。但是,在中国目前经济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全新历史条件下,再抱定这个制度过去的辉煌不放,想方设法地去挽救这个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名存实亡的制度,无疑是南辕北撤,无济于事。而“废除说”则恰恰相反,它只看到了陪审制度在目前名存实亡的现状,未看到中国的陪审制度是深深地植根于中国最广大劳动人民翻身做主人这样一块历史土壤之中的,同时,也没有看到中国陪审制度在根据地乃至新中国成立之后最初十几年中所起的作用。因此,他们偏执一辞,操之过急,高喊要把陪审制度迅速革除,殊不知,从根据地走出来的带有浓厚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自它诞生之日起,就在全国人民心中深深烙上了“穷人翻身做主人”、“一切权力归农会”的特有的民主印记。在其后的几十年中,这一制度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又不断的在全国人民心目中树立起一种情愫,一种民主情愫!仅此一点,在当前我国高度重视人权民意,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就足以提醒我们的立法者,在准备废除这项制度时,必须三思而后行。而“废除说”正是没有看清这一点,才操之过急地提出自己的废除口号。唯其如此,“废除说”未能科学把握历史前进的步伐,也就未能让立法的决策者接受自己的观点。

  通过对过去二十多年的研讨状况的回顾,尽管我们还没有对三种观点的具体理由进行逐条辩驳,但我们已经可以对三种观点发出两点质疑:(一)无论“保留说”把我们的陪审制度的优越性摆论得多么充分,也无论“改革说”把革新陪审制度的办法设想得多么详尽,两者都无法回答一个问题,即在当前社会生产力与过去比有了飞跃地进步,新型社会关系层出不穷,法律体系不断膨大,司法程序越来越自成一门严密而复杂的科学体系的情况下,让外行来充当法律的执行者,是无法实现法的价值的。当一个社会的法律价值无法实现时,导致这一结果发生的法律制度是良法吗?在这个制度继续运转时,这个社会能是和谐的社会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二)无论“废除说”质疑我国陪审制度的论据如何有力,它却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即一项法律制度再优越,再科学,但它不能为全社会大多数民众所接受与理解,那么,这项法律制度能行得通吗?它还能实现它预期的法律价值吗?一个社会制定的法律不能在老百姓那里被理解、被实行,这个社会还能和谐运转吗?回答也是不言而喻的。

  于是,面对刚刚生效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我们有理由提出自己的质疑:其一、从根本上说,我国的陪审制度无论是从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与理念的层面来讲,还是从司法技术与社会管理的具体行为的社会效应层面来讲,都已经完全不合我国目前的社会实际,并且阻碍着我们的社会良性地、和谐地运转,因此,革除它是我们的正确选择;其二、从历史阶段说,从根据地走出来的我国陪审制度,已在我国人民心目中深埋下一种民主的情愫,当绝大多数的人民民众对这项制度的非科学性没有认识的时候,我们别无选择的只能给这项制度以暂时存在的过渡阶段,这个过渡阶段的立法根据就是要充分考虑到我国人民对陪审制度的“民主情愫”——即民意,只有在我们的人民对这项制度给我国法制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有了比较统一的认识的时候,以铁的手段果断废除陪审制度才构成我们的唯一选择,而我们的立法者没有把这一时间考虑到它们颁布的法律文件中去。

  毫无疑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既然通过并实行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表明立法者对这一制度的态度是支持了“保留说”,而这种立法态度着实难以让人信服,因此,有必要对这项制度是否具有存在价值进行再认识。

  三、陪审制度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悖论关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十六届三中会会、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重大历史任务,并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来抓。毫无疑问,建立健全科学完整的法制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保证。那么,陪审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能起法制保证与促进作用吗?回答是否定的。

  (一)陪审制度已名存实亡是不可逆转的事实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论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来审视我国的陪审制度,就不难发现,陪审制度已经成为我们推动法制制度科学构建的阻力。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有飞跃的进步,生产关系日益复杂,法制体系不断膨大,司法程序越来越自成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科学体系,审判工作已经越来越成为一门专业的社会劳动,因此,从“根据地”走出来的陪审制度——由不懂任何法律知识的外行参与审判工作的制度就历史地成为一种名存实亡的“摆设”与“陪衬”,对于这一点,无论是“保留说”、“改革说”、还是“废除说”,都是一致承认的,这是不争的社会现实。说到这里,我们要举一个敏感的证据:肖扬大法官2004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200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只用了占1%的篇幅“提”到了2004年的陪审工作,现予实录:“为确保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我院会同司法部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奖惩、日常管理等有关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全国基层法院已经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预选工作。”一万三千字的报告,只用了一百二十九个字来讲陪审,而且对2004年度这项工作的状况只字未提,是对此项工作无话可说,还是这项工作的实际状况令人疑惑、难堪?不得而知。但读者可以从这里窥知一个信息,陪审工作在高层决策者的心中有难言之处,甚至是可以从“无话可说”推知为无足轻重,否则,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在最高法官那里无话可说,叫人怎样理解呢??因此,出于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对于一项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作用的制度,我们应当选择放弃。

  (二)陪审制度难以实现法的价值

  从立法目的说,陪审制度难以实现法的维护社会正义与秩序的目的。现行陪审制度之所以名存实亡,原因很多,但根本的、直接的原因只有一条,就是外行审案在专业法官面前表现的心理劣势所致,之所以有这种心理劣势,是因为面对复杂的法律条文与法律事实,以及多如牛毛的裁判规则,他们没有发言权,于是,他们成为法官的应声虫,陪衬的命运就无可避免了,由此可见,这种陪审制度对法的价值的实现是毫无帮助的。任何法律制度的价值都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与秩序,陪审制度无法对实现法的价值提供帮助,那么,它对社会正义与秩序的实现也就没有帮助,而且由于陪审制度下的外行审案,还可能将本来是良法的法律制度执行偏了,而导致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价值丧失,其恶果是导致公众对整个法的价值的公信力下降甚至丧失。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能抱定在过去曾经为我们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过积极作用的陪审制度不放吗?

  (三)陪审制度悖逆我国政治制度

  从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关系说,陪审制度是对我们的政治制度悖逆的产物。为什么这么说?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一切权利都集中在人民手中,一切法律都是人民大众的集体意志,执行国家法律的一切机构及一切执法的公务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一切公务人员都是从人民群众中受人民指派并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他们本身也是人民的一份子。由此可见,设立陪审制度存在这样几种与我国政治制度相悖逆的关系:一是执行法律的公务人员中只有法官不是人民的一份子。因为对其他公务人员不设这种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制度,比如“陪检制”、“陪政制”;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都是人民国家的国家机器组成部分,它们的运转都是以人民的意志为转移的,而陪审制度否定这种人民意志的统一性,好象审判机构不加入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就不是以人民的意志为转移进行活动的了,也就是说,不加入陪审制度,我们的审判机构就不是人民的机构,我们的审判权就不是人民掌握的审判权了。因此,我们只要弄清了我们的国家中,一切机构都是依人民意志设定的,一切公务人员都是依人民意志选定的,并且一切公务人员都是来自人民群众本身,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陪审制度是对我国政治制度的画蛇添足,弄巧成拙。

  (四)社会主义法不需要陪审制度作为它的民主标签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公开性与真实性,无须用“陪审”来点缀其“民主性”与“大众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我们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我们国家的法的人民意识性和工人阶级的阶级属性。这种法的阶级性的公开性与真实性,决定了从人民大众中走来的法官来执行我们的法律,丝毫不影响我们司法的民主性。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官从根本上讲也是人民的一员,那么,由法官执行人民意志决定的法律,它的司法民主性还有怀疑吗?因此,我们的法律也好,司法也好,无须用“陪审”来点缀其“民主性”与“大众性”。而只有资产阶级领导的资本主义国家,为掩饰其法律的资产阶级的阶级意志属性,才有必要用“陪审”来装扮自己法律的“民主性”与“大众性”。只要我们没有放弃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法律观,我们就应当承认:社会主义的法的民主性与大众性完全没有必要用“陪审”来加以点缀!

  (五)陪审制度是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从“陪审制度”实施的社会效应看,它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于事无补的。

  1、由于陪审员的知识与心理劣势造成的“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局面,导致“陪审”追求的第一目的即“司法民主”目的不能实现。不仅如此,还在法官以外的社会成员中造成对这种民主价值严重损害,参与陪审的人员明明知道自己是一个“摆设”和“陪衬”,因此,他们知道“民主”在这里只是一个理论概念而已,由他们的感受传播给未参与陪审活动的社会公众,他们也会对“陪审”的“司法民主”效应抱完全否定的态度。

  2、由于其他强化司法公开的制度不配套,“陪审”也难以实现“司法公开”的社会效应。应当看到,司法公开是敦促审判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弘扬社会正义的制度措施,但是仅靠“陪审”能真正实现这一目的吗?在庭审与合议还穿有很厚的不可公开的神密外衣的时候,光靠“陪审”是不能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的。就目前而言,庭审不经允许不能录音录像,合议更是暗箱操作,法官的心证过程更是一个密不透风的黑匣子,仅靠“陪审”能向社会公开这些司法活动的内幕吗?

  3、“陪审”能够实现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的作用的说法是十分牵强的。中国是个十三亿人口的泱泱大国,区区几个陪审员的参审就能实现对大众普法的任务吗?

  4、“陪审”可以监督法官执法的效应也难以实现。(1)如前所述,陪审人员的心理劣势以及长时间与法官的近距离接触形成的情面因素,使他们很难在法官非正当行为面前行使监督权。在法官的非正当审判行为发生在他们面前时,多数情况下他们可能要忍气吞声,有时甚至是无力发现。(2)陪审员也是人,他们抗拒非正义因素诱惑的能力也不是与生俱来的,不要说他们监督法官的作用难以实现,连他们自己也极容易成为审判权的寻租一族。自古道,打铁先得本身硬,从目前乃至今后按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推选出来的陪审员的素质看(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决定了),很难达到一定高于职业法官的素质,从而达到以正祛邪的高度。

  对于一个人的道德素质,中国的伟大思想家孟柯有很精辟的论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意思说一个人坚持自己的信仰和立场,是别人用金钱不能收买的,是在任何穷困艰难的条件下也不能动摇的,是在强大的威逼压迫下不能屈服的。如果说职业法官很难达到这种信仰与人格的修养高度,那么陪审员作为人,他们就一定能比职业法官的人格信仰修养高,从而来完成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监督的使命吗?这其中作为为人的道德素质的修养逻辑是再清楚不过的。因此,如果说对职业法官的非正当司法行为用“陪审”的方式来加以监督的话,那只能是扬汤止沸。如果恰巧遇到少数品性不端的陪审员,他们可能与少数法官沆瀣一气,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制度对法官不当司法作为的监督就成了抱薪救火了。

  5、“陪审”对司法廉洁的促进作用在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容乐观。如前所述,陪审制度的总病根在它的名存实亡,在于它的流于“陪衬”,因此,对于它在社会法制活动中的一切积极作用都只能是理论上的概念而已,就其对司法廉洁的促进而言,陪审员在参审活动时对法官的不当司法作为不是视而不见,忍气吞声,就是无力发现,让法官瞒天过海,它怎么有效地起到对司法廉洁的促进作用?

  6、“陪审”对于减轻社会公众因为对司法行为的偏见或误解而给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带来的社会压力问题。笔者认为,以此为由来为“陪审制度”的存在大唱赞歌是荒唐的。如果说法院法官公正执法,社会公众是不会无端地对司法机关及法官个人横加指责的,即使是在少数情况下,社会公众会因为对法律的不甚了解或个人利益的冲击而对法院或法官求全责备。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去承受这些压力并不失时机地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律宣传,化解误解,消除矛盾。我们中华民族的先哲中,作为封建官吏,就懂得作为一名优秀的官员应具备“正蒙难,法授圣、化及民”的道德情操这样的道理,何况今天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呢?优秀的封建官吏都能为了正义而蒙受苦难,用良好的法制去帮助皇上,用优良的文化思想去宣传教化老百姓,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不能为了社会正义去受这样或那样的压力吗?如果为了减轻法院、法官的这种压力而设置完全不能为促进与维护社会正义与秩序的陪审制度,这符合当今社会决策中利益衡量理论吗?这是从维护社会即全体人民根本利益出发来决策我们的法律事务的吗?关于陪审制度的社会实际效应的否定性评论还很多,过去很多法理界、司法界的法学家们,有很多精辟的论述,这里就不焯得太多了。

  (六)国际司法潮流不是设立陪审制度的理由

  从“国际司法潮流”看迷信“洋制度”,生搬硬套外国的法律框框,也不利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外国陪审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产生的背景不同;英国是为皇室聚敛财产的产物,美国是为赶走殖民者的产物,法国是为抵制皇权垄断的产物,这些国家除美国之外,其陪审制度因不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的需求而先后走向衰或亡,而美国的陪审因其“民主”标志而支撑至今,但它已在客观上走向伪科学泥潭。仅举一例:洛杉矶警察当街打死一黑人青年案,按美国陪审制度要“向333人每人寄一份长达53页包括148个问题的问卷,最后选出73名候选人……”。接下来是“二选”,敲定12名人选,并且还要经过庭审前的“双方律师各有20次无理否决”之后,真正参与庭审的陪审人员方能确定。确定后,这些人就要“与世隔绝”,直到庭审结束。 由此可见,美国这种繁琐的陪审制度已经不再是一种制度科学,而是一种为统治阶级法律和司法贴上去的“民主”标志,它的这种陪审制度,在我们国家实行起来一是财力无法支撑,二是冗长复杂,机械笨拙的操作程序也不符合我们的公正高效的司法目标。因此,以“国际司法潮流”为由,主张在我国继续实行陪审制度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四、废除陪审制度所必须的准备

  既然陪审制度已经完全不合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实际,那为什么全国人大还要以专项法律的形式来确立这项制度措施呢?带着这个困惑,笔者于2005年5月2日在D市客运中心进行了一个简单地社会调查,经过对676人的问卷调查,154人认为我国现行陪审制度有作用,522人认为陪审制度无作用,557人认为陪审制度有保留价值,119人认为陪审制度无保留价值。为什么27.3%的人认为现行陪审制度没有作用,而82.4%的人认为应该保留这一制度呢?尽管我们不能从这个调查中得出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结论,但在这里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三点启示:一是过去的陪审工作名存实亡,老百姓已经看在眼里;二是老百姓对我国那种植根于中华苏维埃政权并一路走入新中国经济建设的现时社会的陪审制度有很深的情感;第三是尽管老百姓承认现在陪审制度只是“摆设”,但是,由于司法队伍存在的应当说是严重的腐败现象,使老百姓对我们不放心,他们不愿意退出哪怕是对司法行为的监督作用微乎其微的陪审岗位,以便能尽量去抑制司法腐败。在这里,历史给了我们一个大的尴尬,当初我们的陪审制度在中华苏维埃产生的时候,丝毫不含有对苏维埃政权的执法者不信任的成份,但那个时候,觉悟地人民群众参与政府解决纠纷甚至处决土豪劣绅,又是非常合适与必要的工作手段,而当社会的发展使得“陪审”不再符合社会实际的时候,而老百姓却因为对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不信任而念念不放陪审的权利。于是,对于立法机关为什么要将一项不合社会实际的流于“陪衬”的陪审制度加以确立的困惑在上述启示下找到了答案:(一)立法者出台这项制度最主要的理由是民意,即全国大多数老百姓对我国在根据地内产生并一路走来的陪审制度的民主情结。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讲,立法者必须充分看到陪审制度的存废在民众心中的价值反响,在老百姓没有认识陪审制度在法制社会中的负面影响之前,立法者是不能简单的违背民意的;(二)如果废除陪审制度,我们的职业法官队伍尚未准备好;(三)保障司法公正、公开、民主、廉洁、监督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但是,在这些理由支持下产生的陪审制度仍然不能解决外行办案严重影响司法质量的问题,因此,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中,既不能消极地顺从“民意”,也不能消极地等待职业化法官队伍及配套司法制度的自然生成,而是要以历史主人的姿态去为构建合理地科学地法制体系进行主观努力。

  很显然,我们要废除陪审制度,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宣传民众

  积极地自上而下的宣传民众,使民众认识到陪审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负面影响,使他们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从他们的对陪审制度的民主情愫中解脱出来,把法制建设的认识统一到科学地轨道上来。

  (二)培养队伍

  用坚决的手段培养打造一支能胜任新世纪人民审判工作的职业法官队伍,说到队伍建设有必要描述来自基层法院工作的三个镜头。

  镜头一:刑庭庭审中,一审判员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朱某说没有什么说的,该审判员阴阳怪气的说,没有说的?你的律师帮你说的蛮好吧?你就等着判决吧!一幅司法专横的嘴脸暴露无疑。

  镜头二:民庭庭审中,独任审判员坐在审判席上抽烟,被告王某对刘某破口大骂,该审判员置若罔闻,任凭当事人咆哮法庭。法律尊严何在?法官的司法能力何在?

  镜头三:警车呼啸而至一农家院门前,车上数名执行人员下车,向农家鱼贯而入,一农妇迎出,让执行人员进屋让坐,领班的执行人员生硬的问农妇:“今天有没有钱交”?农妇说“今天还没有弄到钱,过几天弄到钱给您们送去。”执行员说“不行,今天没钱你就跟我们走。“说完这话,就指示人带农妇上警车,农妇哀告家有孩子、牲畜,不能离家跟他们走,执行员毫不理睬,径直将农妇带到D市公安局看守所,并当场填写司法拘留决定书,将该农妇拘留。违法执行的行为毫无掩饰。

  上述三个镜头,告诉我们,我们的队伍离职业法官的距离还有多远,这样的队伍,人民群众把全部的审判权交给我们,他们能放心吗?

  要在短时间内解决法官队伍素质问题,除了按肖扬院长讲的努力提高法官的三个素质外,还要在组织措施上下工夫,笔者认为要用铁的手腕做到“四个一批”,即严肃查处一批,对触犯法纪者坚决查处,清除掉不良分子;提前退休一批,对那些年龄大、体质弱、文化低、能力差的五十岁以上的法官,用考试加自愿的形式,即考试成绩差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退休一批;整顿升华一批,即将现行的绝大多数法官通过学习、考试、整顿、提高升华其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以作职业法官的基本队伍;纳新一批,即以大专院校和其他社会各部门招收一批具有全国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新生力量,以做新世纪职业法官的后备人才。

  (三)完善制度

  加速建立健全各项法制制度,以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公正公开,高效廉洁。比如将合议制的简单多数改为“简单多数与合议庭成员一致同意相结合的合议原则,建立涉议有责的案件责任追究制,即将一切参与案件审判方案讨论的人,无论是合议庭成员还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还是签发案件文书的主管领导(庭长、副院长、院长)都对案件审理结果负责;迅速建立庭审实况录音录像许可制度(个人隐私及国家机密依法律的特别规定),让法官的司法行为完全处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之下,等等。

  废除陪审制度,对相关的制度建设准备工作还应从基层法院的整顿工作抓起,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以17项基层建设任务为标准,找出差距,明确整改方向,提出制度建设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失,切实有效地为废除陪审制度作好法制准备。

  综上所述,我们用三句话结束我们的讨论。

  我们的人民大众对陪审制度的民主情愫,决定了应允许陪审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个历史范畴暂时存在。

  用最紧迫的步伐废除陪审制度,实现法官职业化是现代和谐社会对司法科学的本质要求。

  一俟全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使审判不需要成为一项社会分工和专业的劳动部门时,全民参与审判的陪审制度可重获新生,那是司法进步的理想王国,也是陪审制度的理想之国,但为期非常遥远!非常遥远!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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