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法官、陪审员合力调解上访案
2007-11-06 11:17:11
     中国法院网讯 (谢兼明 马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案件,截至日前,该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122件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结案或调解后撤诉结案的就有98件,调撤率为80.33%,做到了案结事了。近日,该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通力协作下又成功调息了一起上访案件。

  2004年12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兴国县某知名企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新建大楼的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4年12月9日至2005年7月30日。原告不得无故间断施工,如出现多数工人停工二天,被告有权终止合同,由原告将剩余工资作为对被告的赔偿。合同履行中,因原告无故停工,致使工期延长至2006年6月30日,且部分工程尚未完工,被告只得另请他人完成。由于原告延误工期,致使原、被告产生分歧,工程未能验收结算。原告认为被告除支付40多万元工资外,还欠其工资十几万元未付清,于是在2007年春节前夕,纠集十几名民工到被告处闹事要求支付工资未成,又上访至县里要求政府出面解决,县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责令劳动监察部门妥处此事,但因原、被告分歧太大,协调处理未成。原告遂于今年6月向兴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7万余元。

  受理该案后,兴国法院依法由审判员陈贞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邦明、黄乾宝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原告确有拖延工期和未完成部分工程量的违约行为,且原告对其所做工程量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实,仅提供了一份施工合同和一张施工图纸及自己单方所作的结算单。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请求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还要原告赔偿因违反合同延误工期、少做工程量造成的158万元损失。

  根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案确应由原告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单凭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要求被告支付其17万余元的工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人民陪审员认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难以符合天理、民情,原告还会因得不到工资而缠诉、缠访,此案最终还是不能了结。为此,合议庭遂决定暂不轻易下判,争取调解结案。于是,开庭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再次邀集原、被告做调解工作,与原、被告双方坦诚交流,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指出原告因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纠集民工闹事是违法的。同时,提醒被告,假如原告败诉,按其鲁莽的性格还会到处闹事,即使被告赢了官司,也会落得拖欠民工工资的名声,影响知名企业的声誉。并亲临工程现场,邀集原、被告实事求是地核对工程量,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原告工资8万元,原告撤回了起诉,终使一件当事人闹心、多方关注的上访案件案结事了,当事人及党委、政府均很满意。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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