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排入干河 建设局征收污水处理费被判撤销
2007-11-02 09:45:48
     中国法院网讯 (关圣华)  近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依法撤销了辉县市建设局对辉县市光泰热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辉县市光泰热电有限公司位于辉县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东,经营范围为:电力、生产、供热。被告辉县市建设局在2005年10月17日对原告公司进行现场堪验时,发现原告公司水泵管道均未安装计量设施,于是当天向该公司送达了计量设施安装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安装,后因原告并未按期安装,被告遂于2006年10月26日依照《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向原告下达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处罚决定书,决定征收原告64.8万元,并处5000元的罚款。原告不服,于2007年2月2日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光泰公司的污废水经过管道汇聚到刘店河东的沉淀池内经沉淀后排入刘店干河,光泰公司自厂区向沉淀池排水的管道及沉淀池均是该公司自行修建。辉县市的排水管网已修建至光泰公司的厂区门口,但光泰公司的管道未与城市排水管接通。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设局具有征收城市污水管理费的法定职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费水的单位和个人。排水管网系统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光泰公司的污废水并未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未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网络,其自行修建的管道、沉淀池及自然形成的刘店干河不属于城市排水管网系统。《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不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的污水,排污者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建设局并没有征收排污费的职权,因此,建设局对光泰公司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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