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冤死"6年 村民告村委会和公安局侵犯名誉权
2007-11-01 09:55:25
     中国法院网讯 (陈黎笋 何中斌)  因为村委会的误报和派出所的错误登记,一个大活人被“冤死”了6年,为此,气愤的陈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村委会和公安局告上法庭。10月30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陈林撤回起诉。

  陈林,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某村村民。不久前,他到盐城市车管所办理驾驶证时,无意中发现自己早在2000年就因“死亡”而被注销了户口。消息传出后,陈林似乎麻烦不断。由于没有驾驶证,车子不敢上路,有时偷偷上路,被交警查到便会被罚一大笔款子。陈林有木匠手艺,平日农闲时经常出门帮人做点木匠活,可如今没人敢请他,因为农村人认为请个已经“死了的人”是不吉利的事情。好端端的一个大活人,怎么就已‘死’了6年呢?陈林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开始为恢复活着的“身份”而多方奔走。

  经过多方追查,陈林终于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原来陈林所在村子里曾有三个同名同姓的“陈林”,且年龄相仿。1999年,该村八组31岁的陈林死亡,此信息被村里上报给了镇派出所。但在2000年上报死亡信息时,村里又将已死亡的“陈林”再次上报且将年龄报成活者的陈林的年龄。就是因为此次上报,使活着的陈林就此被“冤死”6年。

  陈林多次找有关部门要求恢复身份,但一直未果。2007年10月,陈林一怒之下,将盐城市亭湖区某村委会和盐城市公安局某分局告上法院。

  (文中陈林为化名)

  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村委会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公民注销户口资料上报有误,加之户籍管理部门未进行认真审核,即将原告户口注销,因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院的指导协调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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