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机房老板称"老虎机"是他人寄存不服行政处罚被驳
2007-10-30 11:44:01
中国法院网讯 (吴亮亮 张卫新) 在家中经营用于赌博的“老虎机”,被公安局依法没收并处罚款,事后不但不吸取教训,还坚称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并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维持了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孙某从1998年起在家中经营游戏机,1999年11月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但至今未领取营业执照。2007年2月15日,孙某在其经营的游戏机房内设置用于赌博的“老虎机”一台,2007年2月17日被当地派出所当场查获,并查获了该“老虎机”内人民币141元;2007年2月22日,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又在孙某经营的游戏机房内查获了用于赌博的“老虎机”一台,并查获该“老虎机”内人民币44元。经查,在孙某经营游戏机期间,有许多人在该“老虎机”上玩过。后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老虎机”两台、人民币185元,并处罚款20000元。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又诉至法院,称该两台“老虎机”是别人在春节前放置于其家中的。
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本案中,孙某为获取经济利益经营游戏机,且其开放服务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因此,孙某经营的游戏机房符合《条例》中关于娱乐场所的特征。根据《条例》规定,公安局对娱乐场所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孙某在其经营的游戏机房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并有许多人曾在该“老虎机”上玩过,且被查获时“老虎机”内尚留有人民币,其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庭审中,孙某认为被查获的两台“老虎机”是其不认识的外地人放置在其家中的,显然与常理不符。孙某既有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又有在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的违法事实,公安局针对孙某在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的行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孙某从1998年起在家中经营游戏机,1999年11月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但至今未领取营业执照。2007年2月15日,孙某在其经营的游戏机房内设置用于赌博的“老虎机”一台,2007年2月17日被当地派出所当场查获,并查获了该“老虎机”内人民币141元;2007年2月22日,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又在孙某经营的游戏机房内查获了用于赌博的“老虎机”一台,并查获该“老虎机”内人民币44元。经查,在孙某经营游戏机期间,有许多人在该“老虎机”上玩过。后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老虎机”两台、人民币185元,并处罚款20000元。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又诉至法院,称该两台“老虎机”是别人在春节前放置于其家中的。
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本案中,孙某为获取经济利益经营游戏机,且其开放服务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因此,孙某经营的游戏机房符合《条例》中关于娱乐场所的特征。根据《条例》规定,公安局对娱乐场所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孙某在其经营的游戏机房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并有许多人曾在该“老虎机”上玩过,且被查获时“老虎机”内尚留有人民币,其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庭审中,孙某认为被查获的两台“老虎机”是其不认识的外地人放置在其家中的,显然与常理不符。孙某既有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又有在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的违法事实,公安局针对孙某在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的行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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