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低于标准被罚3.5万 广州一公司告劳动局被驳
2007-10-26 14:18:35 | 来源:中新网-南方都市报 | 作者:徐艳 黄丫丫 越法宣
  因为工人最低工资低于广州市最低标准,位于环市东路的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被越秀区劳动局罚了3.5万元。该公司不服状告劳动局,还是难以免于处罚,被法院驳回了起诉。据悉,这是越秀区首宗因不服最低工资处罚而状告劳动局的官司。

  去年12月30日,李某、林某、谭某、钟某、杨某等5人向越秀区劳动局投诉该财务公司拖欠工资,劳动局于2007年1月5日决定立案受理。审查中劳动局发现,该公司涉嫌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于是一并立案处理。2月7日,劳动局向该公司送达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月12日派员接受询问,并携带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发放签收表等多种书面材料。但是该公司未能按期提供材料,2月份劳动局先后4次对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

  3月29日,劳动局正式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公司在2006年6至12月期间,以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5人次的工资,对其处以3.5万元罚款。7月9日,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劳动局未认真调查就进行行政处罚,事实不清,并指出劳动局未给予其听证权利。据法院介绍,这是越秀区首宗不服最低工资处罚决定状告劳动局的行政案。越秀区劳动局在庭审中表示,3月2日已经通知过原告有申辩权利,但是该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作出申辩。

  法院查明,2006年9月1日起广州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月,该公司发放的工资低于此水平,且《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指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法院同时认为,行政处罚对法人组织处罚5万元以上方可要求听证,3.5万元不在该额度以内。最终,法院以该公司理解法条有误为由驳回了其诉求。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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