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取陪审员是司法民主的需要
2007-10-26 13:44: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操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后确定”。但司法实践中,有的同志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认为随机抽选的陪审员往往与法官所审案件不对口,不一定是案件所需要的,结果是选定的陪审员不但不能弥补法官知识不足,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而且由于陪审员不了解特殊人群的社情民意,不具有案件事实所涉及的相关知识又不太了解法律规定,可能会重新成为“陪衬员”,陪审作用可能大受制约,故该做法有待完善。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并认为此想法无异于舍本追末,且有悖于人民陪审的制度设计目的。实际上,随机抽选的做法恰是体现了陪审制度安排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根本勿需所谓“完善”。理由如下:
首先,陪审是司法民主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陪审员要具备广泛代表性和当事人可申请陪审员参审,均说明陪审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和需要。其意义在于普通民众通过参与审判,既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又能对司法审判进行直接监督,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司法不公。因此,陪审的真正意义在于实现司法民主和促进司法公正,而非让陪审员来帮助法官审案。且对法官而言,通过陪审是为了获取普通民众对案件的“一般认识”,并以此作为参考,公正裁判,而不是请陪审员来帮助解决困难,协助办案,否则,陪审员即成为“法官助理员”了。另外,非职业化是陪审员的本质要求,陪审员只要具有广泛代表性,能反映普通民众的“一般认识”即可,而不是要求其一定要具备多少相关知识、精通法律等,因为法院需要的是“人民”陪审员,而非“专家”陪审员。
其次,法官确有可能存在某些专业知识的不足,但法官审判案件,并不在于要掌握专业知识,而在于其有能力对专业知识背后的利益纷争作出正确的判断。况且,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和事物的不确定性,让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来参审,其难免会存有偏见,甚至其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另外,其还有可能会出于对所在行业的保护而进行偏袒。这样一来,反而会“帮倒忙”,更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况且,法官知识不足,主要应靠自身不断学习与积累来充实和提高,而不能仅依靠外部的帮助,因为,就事物发展的内外因作用而言,内因才是关键。
再者,虽然某些陪审员确能了解特殊人群的社情民意,易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但审判是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的,而非简单地通过情感交流实现的,且诉讼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而不是单纯的感化式教育。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首先,陪审是司法民主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陪审员要具备广泛代表性和当事人可申请陪审员参审,均说明陪审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和需要。其意义在于普通民众通过参与审判,既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又能对司法审判进行直接监督,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司法不公。因此,陪审的真正意义在于实现司法民主和促进司法公正,而非让陪审员来帮助法官审案。且对法官而言,通过陪审是为了获取普通民众对案件的“一般认识”,并以此作为参考,公正裁判,而不是请陪审员来帮助解决困难,协助办案,否则,陪审员即成为“法官助理员”了。另外,非职业化是陪审员的本质要求,陪审员只要具有广泛代表性,能反映普通民众的“一般认识”即可,而不是要求其一定要具备多少相关知识、精通法律等,因为法院需要的是“人民”陪审员,而非“专家”陪审员。
其次,法官确有可能存在某些专业知识的不足,但法官审判案件,并不在于要掌握专业知识,而在于其有能力对专业知识背后的利益纷争作出正确的判断。况且,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和事物的不确定性,让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来参审,其难免会存有偏见,甚至其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另外,其还有可能会出于对所在行业的保护而进行偏袒。这样一来,反而会“帮倒忙”,更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况且,法官知识不足,主要应靠自身不断学习与积累来充实和提高,而不能仅依靠外部的帮助,因为,就事物发展的内外因作用而言,内因才是关键。
再者,虽然某些陪审员确能了解特殊人群的社情民意,易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但审判是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的,而非简单地通过情感交流实现的,且诉讼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而不是单纯的感化式教育。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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