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正义根基 再谱和谐篇章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让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
2007-09-29 16:42: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霆 余德厚
2004年8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这项制度,镇雄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加强司法民主,落实司法为民为目标,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使用、培训、考核、表彰等方面工作进了积极的探索,一年多来,镇雄法院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有序开展,完善管理制度,形成自身特色,有力推动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成效明显。
一、主要做法及特点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能够体现司法民主,促使司法公正、公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能够促成调解结案,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同时能缓解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冲突,有利于法律精神与社会现实的契合。镇雄法院做法是: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岗前培训,把牢选任质量关。
《决定》公布后,院党组高度重视,并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要求从弘扬司法民主,落实司法为民,践行“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高度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全面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不仅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公开,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而且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体现。
根据《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先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精心拟定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让社会各界人士了解人民陪审员工作,并动员他们参与到陪审员选任工作中来。严格陪审员选拔条件,通过基层单位推荐,面对社会选拔,保证了陪审员的初选质量。2005年4月24日至28日对各乡镇推荐的70名人民陪审员精心组织培训。培训期间邀请市中院葛芝毅,县委、人大有关领导授课,使人民陪审员熟悉基本的诉讼规则法律规定,掌握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则,了解法官的职责、权力、权利、义务、职业道德、司法礼仪,对宪法、法院组织法、刑法、民法和三个诉讼法等重要法律有初步的了解和掌握,为人民陪审员职能的发挥奠定了基础。
对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提请县人大考核任命为人民陪审员。镇雄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陪审员资历、素质、品行、工作热情、责任感等方面进行详尽的审查考核,任命翁大智等69人为镇雄法院人民陪审员。他们热爱陪审员工作,分别在镇雄28乡镇履行陪审员职责,其中中共党员46人,占68%,大专以上学历59人,占85%,大多是乡政府工作人员、中学教师,政治素质、综合素质较高,有较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调解经验。
(二)健全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为保证人民陪审员上岗后陪审工作规范有效,镇雄法院积极探索管理途径,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使用机制,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确保陪审员依法履责。
第一、强化系统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日常事务管理。院党组决定由政工科负责人民陪审员、人事信息、日常联络、组织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建立陪审员人事工作档案,将陪审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分发给院机关各业务庭和七个乡镇中心法庭,实行院机关统一管理和委托中心法庭管理相结合。各中心法庭据其案件审理需要自主通知辖区陪审员参加。
第二、强化任务落实机制,将人民陪审员工作,人民陪审员陪审率纳入法院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考评中。为确保69名人民陪审员能正确履职,2006年初,院党组在本院《目标管理责任制》中明确规定:七个中心法庭审理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率不得低于20%,这项制度作为年终考核,评比先进、个人晋升的一项重要内容。截至2007年8月止,镇雄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200余件,其中陈山参审案件最多,共参与了35件的审理。
第三、强化激励机制,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镇雄法院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励、激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工作热情和自豪感。2006年度市中院对全体人民陪审员进行民主测评,镇雄法院陪审员王琳昌、陈山受到表彰。
(三)注重岗位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业务素质,业务能力。
镇雄法院对人民陪审员不仅进行岗前任职培训,更注重岗位培训。该院从办案经费中,挤出部分为陪审员订购专门培训教材,辅导资料,法律法规汇编等书籍,不定期指导陪审员学习,每年统一组织培训,深化法律法规理解,必要时组织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案例分析、典型案例的研讨,增强培训的实效性,注重庭前引导,开庭前法官引导陪审员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满足人民陪审员对各种新型,复杂案件的审理需求,促使理论联系实际,司法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更快更好适应陪审工作。
(四)理顺关系,合理安排,提高参审率。
镇雄69名陪审员,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积极参与法庭审判。但由于陪审员大多是政府部门工作骨干,中学教师骨干,使参加法庭审理和工作时有冲突,法院精心安排部署,合理安排开庭时间,最大限度缓解陪审员工审矛盾,提高参审率。
(五)严格管理,适时调配,疏通陪审员出口关。
镇雄法院对陪审员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对于已不胜任陪审员的人员报请人大罢免,宁缺勿滥,坚决避免“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用、陪审成陪衬”的现象。
二、陪审出色,绩效明显,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弥补法庭审判力量的不足,提高审判效率。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社会纠纷的种类和范围,远远超出传统法院审判所及的范围,审理任务越来越艰巨,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法院审判人员明显偏少,特别是七个中心法庭,分辖28个乡镇,120万余人,每年审理案件至少800余件,审判法官仅有22人。审判工作任务重,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庭人少案多的矛盾,满足了法院正常开展的要求,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全程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更加透明规范公正。
人民陪审员介入审判的全程活动,促进法官在庭审仪表、使用规范法律用语、评议案件及合议庭笔录、法律文书写作等司法行为方面的规范,使审判工作更加透明规范公正。有效促进法官公正执法。《民诉法》第40条,《人民法院组组织法》第38条,《刑诉法》第147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业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员陪审员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法律认识水平和优秀的道德素养,能够代表部分群众的心理愿望,庭审中往往能提出合理的建议。对其合理建议的采纳,一方面调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矛盾隐患消化在基层。2005年5月至今,以勒中心法庭审结各类案件253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49件案件全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无一改判,无一发回重审。
(三)发挥优势,有效突显庭审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基层群众,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了解民情,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与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有一种天然的认同感,群众对其作出的劝导和解释容易接受。庭审中有利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有效促进案件的及时处理。五德中心法庭2006年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人民陪审员王林昌参加陪审,原告吴道友和被告赵忠义系邻居,庭审时双方相互指责,否定对方证据,气氛一度紧张,王琳昌依情说理,依案析法,使当事人双方解开心结,互谅互让。事后被告方积极履行义务,当事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该案的和解兑现,感化了一片,教育了一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镇雄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四)既陪且审,充分履职,彰显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在选任上具有普遍性,任职上具有临时性,与案件具有“利益无涉性”,在切实履职时,对职业法官具有监督制约性,由其参审可以减轻外界对法院和法官决策的压力,增加了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增强了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消除了一些对于司法公正的怀疑,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再次,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他们参与审判活动使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扩大,并将公众的智慧引入审判中,辅助职业法官进行司法判断,弥补职业法官的某些知识缺陷,增强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五)延伸法院社会职能,发挥陪审员司法亲民纽带桥梁作用。
人民陪审员当地威望高,为周围人所信任,镇雄法院充分发挥陪审员这一特殊优势,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宣传解释法律,辩法析理,帮助当事人、公众排除他们的合理怀疑,提高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可信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司法亲民的纽带桥梁作用,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易于履行。如2006年6月5日,以勒中心法庭开庭审理一件离婚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杨明军参加陪审,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耐心向原告(苗族小伙子)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其诉讼请求不能实现的原因。但任凭法官怎么解释,原告总听不进去,反而认为法官偏心,情绪十分激动,用苗汉混合语言激烈对抗,诉说自己认为正确的理由。见此情景,身为苗族同胞的杨明军及时用苗语向小伙子解释法官刚讲过的法律规定以及该案中原告遇到的法律困惑,告知其面对诉讼现实。原告一听到本民族语言,情绪逐渐稳定,认真听取讲解,脸上流露出心悦诚服的表情,配合法庭审理,接受法官建议的调解方案,最后该案顺利审结。杨明军陪审各类民事案件30余件,社会效果明显。
(六)人民陪审员普法教育宣传功能有效发挥。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亲自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镇雄法院让他们现身说法、以案析法,比单纯组织、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更生动,更易于接受,更有利于在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促进法治理念向社会的渗透。
三、进一步落实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陪审作用
(一)多方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待遇问题。
虽然《决定》第十八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须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镇雄是个经济薄弱,灾害频繁,无灾不成年的国家级贫困县,人口130余万,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司法办公经费捉襟见肘。虽经多方协调,但至今人民陪审员经费仍无保障,更无法落实人民陪审员待遇,参与审判的陪审员至今未得分文补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及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望上级部门积极帮助协调,同级政府尽快将陪审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划拨法院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陪审补助标准,切实解决陪审员的生活待遇问题,提高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调动法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动性。
(二)进一步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合理配置农村人民陪审员。
农村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基层人民法庭审理活动,既体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广泛性,又能缓解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镇雄农业人口120万,基层审判法官22人,案件受理800余件。合理优化人陪结构,配置农村人民陪审员缓解办案压力,对于维护镇雄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完善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管理。
拟定培训计划,定期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法律知识水平,以满足陪审员对各种新型、复杂案件的审理要求。
(四)陪审员工作变动,及时补员。
陪审员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如曾永翠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造成人员陪审员缺员时,严格选任程序,及时补员。
镇雄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进一步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种审判活动提供更广阔的舞台,真正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增进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增强司法与民众的互动等方面的优越性。
一、主要做法及特点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能够体现司法民主,促使司法公正、公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能够促成调解结案,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同时能缓解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冲突,有利于法律精神与社会现实的契合。镇雄法院做法是: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岗前培训,把牢选任质量关。
《决定》公布后,院党组高度重视,并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要求从弘扬司法民主,落实司法为民,践行“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高度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全面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不仅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公开,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而且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体现。
根据《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先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精心拟定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让社会各界人士了解人民陪审员工作,并动员他们参与到陪审员选任工作中来。严格陪审员选拔条件,通过基层单位推荐,面对社会选拔,保证了陪审员的初选质量。2005年4月24日至28日对各乡镇推荐的70名人民陪审员精心组织培训。培训期间邀请市中院葛芝毅,县委、人大有关领导授课,使人民陪审员熟悉基本的诉讼规则法律规定,掌握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则,了解法官的职责、权力、权利、义务、职业道德、司法礼仪,对宪法、法院组织法、刑法、民法和三个诉讼法等重要法律有初步的了解和掌握,为人民陪审员职能的发挥奠定了基础。
对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提请县人大考核任命为人民陪审员。镇雄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陪审员资历、素质、品行、工作热情、责任感等方面进行详尽的审查考核,任命翁大智等69人为镇雄法院人民陪审员。他们热爱陪审员工作,分别在镇雄28乡镇履行陪审员职责,其中中共党员46人,占68%,大专以上学历59人,占85%,大多是乡政府工作人员、中学教师,政治素质、综合素质较高,有较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调解经验。
(二)健全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为保证人民陪审员上岗后陪审工作规范有效,镇雄法院积极探索管理途径,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使用机制,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确保陪审员依法履责。
第一、强化系统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日常事务管理。院党组决定由政工科负责人民陪审员、人事信息、日常联络、组织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建立陪审员人事工作档案,将陪审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分发给院机关各业务庭和七个乡镇中心法庭,实行院机关统一管理和委托中心法庭管理相结合。各中心法庭据其案件审理需要自主通知辖区陪审员参加。
第二、强化任务落实机制,将人民陪审员工作,人民陪审员陪审率纳入法院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考评中。为确保69名人民陪审员能正确履职,2006年初,院党组在本院《目标管理责任制》中明确规定:七个中心法庭审理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率不得低于20%,这项制度作为年终考核,评比先进、个人晋升的一项重要内容。截至2007年8月止,镇雄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200余件,其中陈山参审案件最多,共参与了35件的审理。
第三、强化激励机制,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镇雄法院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励、激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工作热情和自豪感。2006年度市中院对全体人民陪审员进行民主测评,镇雄法院陪审员王琳昌、陈山受到表彰。
(三)注重岗位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业务素质,业务能力。
镇雄法院对人民陪审员不仅进行岗前任职培训,更注重岗位培训。该院从办案经费中,挤出部分为陪审员订购专门培训教材,辅导资料,法律法规汇编等书籍,不定期指导陪审员学习,每年统一组织培训,深化法律法规理解,必要时组织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案例分析、典型案例的研讨,增强培训的实效性,注重庭前引导,开庭前法官引导陪审员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满足人民陪审员对各种新型,复杂案件的审理需求,促使理论联系实际,司法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更快更好适应陪审工作。
(四)理顺关系,合理安排,提高参审率。
镇雄69名陪审员,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积极参与法庭审判。但由于陪审员大多是政府部门工作骨干,中学教师骨干,使参加法庭审理和工作时有冲突,法院精心安排部署,合理安排开庭时间,最大限度缓解陪审员工审矛盾,提高参审率。
(五)严格管理,适时调配,疏通陪审员出口关。
镇雄法院对陪审员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对于已不胜任陪审员的人员报请人大罢免,宁缺勿滥,坚决避免“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用、陪审成陪衬”的现象。
二、陪审出色,绩效明显,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弥补法庭审判力量的不足,提高审判效率。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社会纠纷的种类和范围,远远超出传统法院审判所及的范围,审理任务越来越艰巨,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法院审判人员明显偏少,特别是七个中心法庭,分辖28个乡镇,120万余人,每年审理案件至少800余件,审判法官仅有22人。审判工作任务重,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庭人少案多的矛盾,满足了法院正常开展的要求,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全程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更加透明规范公正。
人民陪审员介入审判的全程活动,促进法官在庭审仪表、使用规范法律用语、评议案件及合议庭笔录、法律文书写作等司法行为方面的规范,使审判工作更加透明规范公正。有效促进法官公正执法。《民诉法》第40条,《人民法院组组织法》第38条,《刑诉法》第147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业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员陪审员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法律认识水平和优秀的道德素养,能够代表部分群众的心理愿望,庭审中往往能提出合理的建议。对其合理建议的采纳,一方面调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矛盾隐患消化在基层。2005年5月至今,以勒中心法庭审结各类案件253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49件案件全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无一改判,无一发回重审。
(三)发挥优势,有效突显庭审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基层群众,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了解民情,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与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有一种天然的认同感,群众对其作出的劝导和解释容易接受。庭审中有利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有效促进案件的及时处理。五德中心法庭2006年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人民陪审员王林昌参加陪审,原告吴道友和被告赵忠义系邻居,庭审时双方相互指责,否定对方证据,气氛一度紧张,王琳昌依情说理,依案析法,使当事人双方解开心结,互谅互让。事后被告方积极履行义务,当事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该案的和解兑现,感化了一片,教育了一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镇雄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四)既陪且审,充分履职,彰显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在选任上具有普遍性,任职上具有临时性,与案件具有“利益无涉性”,在切实履职时,对职业法官具有监督制约性,由其参审可以减轻外界对法院和法官决策的压力,增加了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增强了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消除了一些对于司法公正的怀疑,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再次,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他们参与审判活动使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扩大,并将公众的智慧引入审判中,辅助职业法官进行司法判断,弥补职业法官的某些知识缺陷,增强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五)延伸法院社会职能,发挥陪审员司法亲民纽带桥梁作用。
人民陪审员当地威望高,为周围人所信任,镇雄法院充分发挥陪审员这一特殊优势,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宣传解释法律,辩法析理,帮助当事人、公众排除他们的合理怀疑,提高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可信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司法亲民的纽带桥梁作用,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易于履行。如2006年6月5日,以勒中心法庭开庭审理一件离婚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杨明军参加陪审,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耐心向原告(苗族小伙子)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其诉讼请求不能实现的原因。但任凭法官怎么解释,原告总听不进去,反而认为法官偏心,情绪十分激动,用苗汉混合语言激烈对抗,诉说自己认为正确的理由。见此情景,身为苗族同胞的杨明军及时用苗语向小伙子解释法官刚讲过的法律规定以及该案中原告遇到的法律困惑,告知其面对诉讼现实。原告一听到本民族语言,情绪逐渐稳定,认真听取讲解,脸上流露出心悦诚服的表情,配合法庭审理,接受法官建议的调解方案,最后该案顺利审结。杨明军陪审各类民事案件30余件,社会效果明显。
(六)人民陪审员普法教育宣传功能有效发挥。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亲自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镇雄法院让他们现身说法、以案析法,比单纯组织、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更生动,更易于接受,更有利于在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促进法治理念向社会的渗透。
三、进一步落实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陪审作用
(一)多方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待遇问题。
虽然《决定》第十八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须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镇雄是个经济薄弱,灾害频繁,无灾不成年的国家级贫困县,人口130余万,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司法办公经费捉襟见肘。虽经多方协调,但至今人民陪审员经费仍无保障,更无法落实人民陪审员待遇,参与审判的陪审员至今未得分文补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及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望上级部门积极帮助协调,同级政府尽快将陪审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划拨法院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陪审补助标准,切实解决陪审员的生活待遇问题,提高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调动法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动性。
(二)进一步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合理配置农村人民陪审员。
农村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基层人民法庭审理活动,既体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广泛性,又能缓解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镇雄农业人口120万,基层审判法官22人,案件受理800余件。合理优化人陪结构,配置农村人民陪审员缓解办案压力,对于维护镇雄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完善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管理。
拟定培训计划,定期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法律知识水平,以满足陪审员对各种新型、复杂案件的审理要求。
(四)陪审员工作变动,及时补员。
陪审员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如曾永翠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造成人员陪审员缺员时,严格选任程序,及时补员。
镇雄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进一步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种审判活动提供更广阔的舞台,真正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增进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增强司法与民众的互动等方面的优越性。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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