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难领遗属补助 老妪状告劳保所
2007-09-24 14:54:07
中国法院网讯 (郭红宾) 年逾七旬的张俊英的丈夫徐某今年因病去世,张俊英按照规定到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申请领取遗属补助金时,因其与徐某未领取结婚证,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拒绝发放。张俊英一纸诉状将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告到法院。9月19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状告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
原告张俊英诉状中称,1992年5月,原告与徐某经人介绍认识,因徐某未有子女,相识后原告就搬到徐某家与徐同居。当时因原告与徐某年龄较大,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邀请亲戚、朋友热闹一下。2003年,徐某从单位退休,被告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开始向徐某发放退休金。2004年12月6日,徐某因病去世,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向原告支付了丧葬费500元,抚恤金2876元。原告按照规定向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申请领取遗属补助金时,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以原告与徐某未领取结婚证,不能确认夫妻关系为由拒绝给付。
原告张俊英认为,原告与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15年之久,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告与徐某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不向原告履行发放遗属补助金的行政行为违法,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发放遗属补助金的义务。
原告张俊英诉状中称,1992年5月,原告与徐某经人介绍认识,因徐某未有子女,相识后原告就搬到徐某家与徐同居。当时因原告与徐某年龄较大,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邀请亲戚、朋友热闹一下。2003年,徐某从单位退休,被告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开始向徐某发放退休金。2004年12月6日,徐某因病去世,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向原告支付了丧葬费500元,抚恤金2876元。原告按照规定向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申请领取遗属补助金时,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以原告与徐某未领取结婚证,不能确认夫妻关系为由拒绝给付。
原告张俊英认为,原告与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15年之久,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告与徐某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不向原告履行发放遗属补助金的行政行为违法,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发放遗属补助金的义务。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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