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推销保健产品被处罚 乡卫生室状告卫生局
2007-09-20 09:14:36
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 祝幼平) 江西省弋阳县花亭乡良种场黄新华卫生室在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经营活动,向患者推荐并卖出仙妮蕾德保健产品,被弋阳县卫生局人员查获,并以其行为属于无证经营为由,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44元和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卫生室不服,一纸诉状将弋阳县卫生局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卫生所诉称,被告于2007年3月7日以弋卫医罚200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44元和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弋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弋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没有出售系列保健产品的行为,也没有从中获利,所以不存在有违法所得;原告没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违反食品卫生法,故被告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被告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是一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开办的卫生室,从事的是乡村医生工作,但原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将仙妮蕾德系列保健产品“五宝粒”、“优力浓缩营养液”、“佳莉草本饮料”、“液之泉胶囊”分别出售给前来就诊的患者,并声称服用上述产品对疾病有益,共收取了人民币10144元。原告在其推销该保健品销售金额累计达到1300元后,即可得到超额部分货款的介绍费。由于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故被告依法作出了弋卫医罚200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恰当,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原告卫生所诉称,被告于2007年3月7日以弋卫医罚200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44元和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弋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弋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没有出售系列保健产品的行为,也没有从中获利,所以不存在有违法所得;原告没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违反食品卫生法,故被告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被告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是一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开办的卫生室,从事的是乡村医生工作,但原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将仙妮蕾德系列保健产品“五宝粒”、“优力浓缩营养液”、“佳莉草本饮料”、“液之泉胶囊”分别出售给前来就诊的患者,并声称服用上述产品对疾病有益,共收取了人民币10144元。原告在其推销该保健品销售金额累计达到1300元后,即可得到超额部分货款的介绍费。由于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故被告依法作出了弋卫医罚200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恰当,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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