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司法局副局长因采光问题状告城管局
2007-09-19 15:12:39 | 来源:正义网-新安晚报 | 作者:陈丽卿 陈瑞
昨日下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这起诉讼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它的原告是合肥市司法局副局长唐明德,而被告则是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此案系因采光权受到影响而引起的。2001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将其位于可苑新村的B区8栋宿舍楼原平顶改为坡顶。同年8月,唐明德入住可苑新村D区3栋后,认为省工行将平顶屋面改为坡顶后严重影响其采光,且该行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为违章建筑。于是,唐明德向合肥市规划局申请拆除该建筑。2004年1月,合肥市规划局对此给予答复,认为省工行将平顶改为坡顶,不是规划管理中所称的房屋加层,无需到该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故不能对该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
唐明德对此答复不服,遂将合肥市规划局告上法庭。2004年9月,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这种楼顶平改坡工程需要经过审批。虽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2006年4月27日,对此已经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合肥市规划局,向被告庐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了函件,请其对此行为作出处理。“可是该违章建筑一直还在,后来多次交涉未果后,我又于2007年3月15日给被告送达了律师函,再次恳请尽快处理此事,但目前都没解决,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唐明德在诉状中如此陈述。
昨日,唐明德和被告均派律师出庭参加庭审。庭审中,被告提出唐明德已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合肥市规划局,要求拆除该违法建筑,合肥市中院已对此作出了判决,唐明德不应以同样的诉请重复起诉。此外,被告代理人还提出,他们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只不过唐明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并不属于行政不作为。对此,唐明德的代理人认为,第一次诉讼只是界定了是否属违章建筑,此次诉讼的目的是拆除违章建筑,并不是重复诉讼。
此案系因采光权受到影响而引起的。2001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将其位于可苑新村的B区8栋宿舍楼原平顶改为坡顶。同年8月,唐明德入住可苑新村D区3栋后,认为省工行将平顶屋面改为坡顶后严重影响其采光,且该行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为违章建筑。于是,唐明德向合肥市规划局申请拆除该建筑。2004年1月,合肥市规划局对此给予答复,认为省工行将平顶改为坡顶,不是规划管理中所称的房屋加层,无需到该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故不能对该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
唐明德对此答复不服,遂将合肥市规划局告上法庭。2004年9月,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这种楼顶平改坡工程需要经过审批。虽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2006年4月27日,对此已经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合肥市规划局,向被告庐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了函件,请其对此行为作出处理。“可是该违章建筑一直还在,后来多次交涉未果后,我又于2007年3月15日给被告送达了律师函,再次恳请尽快处理此事,但目前都没解决,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唐明德在诉状中如此陈述。
昨日,唐明德和被告均派律师出庭参加庭审。庭审中,被告提出唐明德已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合肥市规划局,要求拆除该违法建筑,合肥市中院已对此作出了判决,唐明德不应以同样的诉请重复起诉。此外,被告代理人还提出,他们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只不过唐明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并不属于行政不作为。对此,唐明德的代理人认为,第一次诉讼只是界定了是否属违章建筑,此次诉讼的目的是拆除违章建筑,并不是重复诉讼。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