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一处违法停车被罚两次 状告交通队退款道歉
2007-09-18 09:34:07
中国法院网讯 (尹亦农) 日前,王女士因违法停车被交通队连续罚款两次,将北京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告上法庭,要求取消对其的第二次行政处罚、退还罚款200元,并要求交通队就自己为此事的多次奔波表示道歉。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7年5月11日,原告基于错误认知将车停在潘家园路北侧。当天下午原告开车时发现了交通队贴在车上的《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告知违法停车时间为当日15时04分,要求原告在三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5月14日,原告到被告处领取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缴纳了200元罚款。2007年6月25日,原告又收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邮寄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处理告知书》,告知其于2007年5月11日9:40分在与前次处罚同一地点有违反规定停车行为,并要求其接受处理。
原告王女士认为自己将车停在潘家园路北侧当天在看到《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前并未挪动,被告对此行为分别于上午9点和下午3点作出两次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和法理,故要求撤销第二次作出的处罚,退还已交罚款200元和银行同期利息3角8分,并要求交通队就自己为此事的多次奔波表示道歉。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7年5月11日,原告基于错误认知将车停在潘家园路北侧。当天下午原告开车时发现了交通队贴在车上的《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告知违法停车时间为当日15时04分,要求原告在三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5月14日,原告到被告处领取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缴纳了200元罚款。2007年6月25日,原告又收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邮寄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处理告知书》,告知其于2007年5月11日9:40分在与前次处罚同一地点有违反规定停车行为,并要求其接受处理。
原告王女士认为自己将车停在潘家园路北侧当天在看到《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前并未挪动,被告对此行为分别于上午9点和下午3点作出两次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和法理,故要求撤销第二次作出的处罚,退还已交罚款200元和银行同期利息3角8分,并要求交通队就自己为此事的多次奔波表示道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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