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抓原告:行政诉讼“带伤起跑”
2007-09-10 10:09: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孟 天
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在法院抓走原告,凸显行政诉讼之难。CFP
  1992年9月8日,《人民日报》编发了一篇署名吴法的读者来信——“被告当庭抓原告,百姓怎能再‘告官’”,使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彭朝阳诉武夷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行政诉讼案件一下子成为公众注目的焦点。之后,一些海外媒体以“公安挨告出庭,竟在法庭拘捕原告”为题,围绕“改革开放潮流仍难消除特权思想”大做文章,一时间海内外舆论大哗。

  一

  其实,从诉讼的角度来看,这只是一个很平常的收容审查行政案件。

  1992年5月24日下午,武夷山市岚谷乡粮站职工曾华静从楼上往下倒水,溅湿了村民陈文娥晒的谷糠,双方发生争吵、扭打。当晚,曾把此事打电话告诉了在某宾馆当保安的男朋友彭朝阳。第二天上午,彭朝阳找到陈文娥,三言两语之后,又是一场争吵、扭打,结果便是陈被打伤、彭被岚谷乡派出所关押。5月26日,武夷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彭朝阳收容审查20天,但并未制作收容审查决定书,也未向彭告知权利。6月6日,经武夷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文娥的伤为五级伤(轻微伤)。6月11日,由岚谷乡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彭朝阳一次性赔偿陈文娥医疗费500元、误工损失300元。6月12日,市公安局解除对彭朝阳的收容审查,转为治安处罚,罚款100元。彭朝阳在缴齐上述款项后获释,实际被收审18天。

  在法定时效内,彭、陈双方都没有对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法院起诉,如果彭朝阳就此罢手,这场“谷糠风波”到这时也就平息了。但是,偏偏彭朝阳知道有了一部民可以告“官”的法律,他决定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1992年6月23日,彭朝阳向武夷山市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武夷山市公安局的收容审查决定,并赔偿收审18天给他造成的110多元经济损失。

  经审查,武夷山市法院行政庭于1992年6月27日受理此案。

  二

  在彭朝阳起诉之前,武夷山市法院已经审理了几起以武夷山市公安局为被告的收容审查行政案件,武夷山市公安局基本上都能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履行法院判决。但对彭朝阳的起诉,武夷山市公安局却表现得很反常,个中原因,即使到了现在我们也无法准确知晓,只能如此推测:根据市公安局在对彭朝阳作出收容审查决定时所适用的1985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的规定来看,收容审查仅适用于流窜作案或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且不报真实姓名、住址的人。很显然,彭朝阳并非这一类人,市公安局对彭朝阳适用收容审查措施无法律依据。而且,市公安局未制作收容审查决定书,未向彭朝阳告知权利,属程序上严重违法。一旦对簿公堂,市公安局必败无疑。

  6月29日,武夷山市公安局接到应诉通知、起诉书副本,未按规定提交答辩书。

  7月1日,市公安局领导召集会议,安排复查彭朝阳殴打他人案。

  7月2日,市公安局通知陈文娥到市立医院做疾病诊断,又在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处做伤情复查,鉴定结论由原来的轻微伤上升为轻伤。

  7月3日,市公安局法医陪陈文娥到南平地区公安处法医门诊处复核,鉴定结论再一次上升为轻伤偏重。据此,公安局撤销了原对彭朝阳所作的治安处罚决定。

  7月4日,市公安局决定对彭朝阳伤害案进行刑事侦查。

  1992年8月15日下午3点半,当武夷山市法院行政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时,市公安局先后开来多辆警车、摩托车,当审判长刚刚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书记员准备核对庭审笔录时,八九个公安人员一下子冲到彭朝阳面前,出示拘留证,亮出手铐,欲将其当庭抓走。此时旁听群众尚未离去,法庭内一片哗然。为了避免事态扩大,审判长只好将彭朝阳带进法院办公室,继续核对庭审笔录。公安人员仍紧追不舍,闯入法院办公室,被审判长再次制止后,公安人员守住楼梯口,声称:“我们早就要抓人了。”武夷山市法院在法庭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的情况下向市委、市人大紧急报告,虽经市委、市人大领导做工作,彭朝阳仍在8月16日凌晨被公安人员从法院办公室内抓走。

  8月21日,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8月25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彭朝阳。

  至此,武夷山市法院对此案的正常审理已无法进行。

  三

  事件发生后,福建省人大极为重视,立即组织由省、地、市三级人大和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赴武夷山市调查。经过全面、细致地了解情况,调查组指出这是一起罕见的公安局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事件。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同时,调查组建议法院、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处理行政案件和刑事侦查案件,并建议武夷山市人大依法追究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以挽回影响,重塑法律的尊严。

  11月25日,省检察院致函南平地区检察分院,指出:在行政诉讼期间,市公安局以伤害罪提请逮捕彭朝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彭朝阳的行为是不当的;公安机关对彭朝阳的伤害行为已作治安处罚,在行政诉讼期间,没有发现新的犯罪行为,不宜对彭朝阳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尚有几点事实不清,需要补充侦查。因此,请南平地区检察分院依法撤销武夷山市检察院对彭朝阳的批准逮捕决定,由武夷山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武夷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11月27日,南平地区检察分院又致函武夷山市检察院。12月1日,武夷山市检察院撤销了对彭朝阳的逮捕决定。1993年4月初,武夷山市公安局撤销了彭朝阳伤害案。

  1993年1月18日,武夷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免去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

  从1992年8月16日被抓,到12月1日被宣告无罪释放,彭朝阳共被关押109天。

  四

  在彭朝阳被释放之后,武夷山市法院行政庭继续审理彭朝阳诉武夷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行政案件。除坚持原有的诉讼请求外,彭朝阳又提出请求市公安局赔偿被非法关押109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993年5月13日的第二次公开审理进行得平平静静,双方当事人没有相持不下的争执,也没有你来我往的辩论。在经过了一应庭审程序后,合议庭作出裁判:对彭朝阳补充提出的由市公安局赔偿其被非法关押109天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市公安局采取的是刑事侦查措施,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裁定予以驳回;判决撤销武夷山市公安局对彭朝阳所作的收容审查决定,由市公安局赔偿因此给彭朝阳造成的经济损失91.80元人民币,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当审判长宣读裁判之后,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匆匆离去,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一切都在意料之中。

  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讲,彭朝阳胜诉了;从自身的合法权益所受到的损害来讲,拿18天收容审查与109天逮捕羁押相比,彭朝阳又败诉了。

  胜也无言,败也无言。

  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法院依法审判难,由此可见一斑。

  小人物 大责任

  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作为中国第一部规范、调整“民告官”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之初颇遭遇了一些曲折,主要表现当然是行政机关不习惯、不接受“被告”这一角色,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在当时似乎是常事,此案应是其中一个很极端的例子。15年之后再来看这些事,让人不由地感慨我国的法治建设真的已经有了巨大发展和变化。

  而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如彭朝阳这样的小人物纵然无功,却也不应该被忘记。虽然他绝非情愿参与到整个事件中,对前18天后109天的关押经历,相信彭朝阳终生难以释怀。但是,在享受法治所带给我们的幸福生活时,我们不应忘记这些小人物付出的代价。

  因为,正是由于有了他们惨痛的参与,人们的法治意识才得以提高,国家的法治建设才得以发展和完善。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讲,在彭朝阳案件以后,福建省再没有发生过类似事件。现在,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答辩、出庭、举证,并且理性对待输赢,行政诉讼已是寻常事了。

  所以,虽然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有彭朝阳这样的经历,我们更希望每个人都不会有彭朝阳这样的经历,但一旦需要,我们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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