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依据撤销村民宅基规划书 两村民告镇政府胜诉
2007-09-10 09:26:29
中国法院网讯 (张希金 博文) 两村民在村镇规划中,交还了旧宅基后获得了新宅基,但由于村委的不作为,至使二人一直未能建房,二人遂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村委和镇政府告上了法庭。后镇政府竟撤销了为他们颁发的宅基《规划意见书》。无奈之下,二人只好将镇政府再次推上被告席。9月7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村民状告当地镇政府案作出判决,撤销了卫辉市孙杏村镇政府做出的乐政(2007)23号行政决定书。
2006年5月前后,两村民在取得新得宅基地并办理了《规划意见书》后,因牵扯其他村民旧宅基,多次找村委协商未果,致使二人一直未能建房,二人遂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村委和镇政府告上了法庭。2007年6月12日,镇政府以二人不符合申请宅基条件为由,作出了撤销为他们颁发的宅基《规划意见书》的决定。两村民认为,此行政行为涉嫌挟私报复。
法院审理过程中,镇政府向法院提交用以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但不充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若干解释的规定,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据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无证据、依据;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撤销了镇政府做出的乐政(2007)23号行政决定书。
2006年5月前后,两村民在取得新得宅基地并办理了《规划意见书》后,因牵扯其他村民旧宅基,多次找村委协商未果,致使二人一直未能建房,二人遂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村委和镇政府告上了法庭。2007年6月12日,镇政府以二人不符合申请宅基条件为由,作出了撤销为他们颁发的宅基《规划意见书》的决定。两村民认为,此行政行为涉嫌挟私报复。
法院审理过程中,镇政府向法院提交用以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但不充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若干解释的规定,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据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无证据、依据;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撤销了镇政府做出的乐政(2007)23号行政决定书。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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