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法院五项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
2007-09-07 15:51:30
     中国法院网讯 (周曙)  近年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制定实施了五项工作制度,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能力,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

  一是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范围进行规范,赋予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程序选择权,扩大司法民主。

  二是人民陪审员审前阅卷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在庭审之前阅看全部案卷,案件承办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陪审员审前阅卷,并必须为陪审员阅卷提供条件与便利。

  三是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制度。合议庭法官必须尊重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的审判权,在评议案件过程之中,原则上应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表意见。

  四是人民陪审员申请提起审委会讨论制度。规定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时,人民陪审员有权将案件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五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津贴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每次参审津贴标准,安排专门负责统计结算,拨出专款保证参审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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