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发言材料
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认真履行陪审职责
2007-09-05 15:40: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陕西省新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赵维忠
在去年12月全国人民陪审员表彰大会上,自己荣获“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称号,我认为这个荣誉既是组织上对我陪审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一种鞭策和压力。作为一名政协委员,要充分利用陪审员这种身份和法院这个平台,努力把促进司法和谐、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我参与陪审工作至今已有11年了,直接参与陪审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共580多件。逐渐由一个陪审工作的“门外汉”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陪审员。下面,我结合自己多年来的陪审工作实践,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不当摆设的陪审员,要当名副其实的陪审员
当初,我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我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在庭审过程中,我常常一言不发,好似审判台上的“泥塑”。评议案件时我也只能附和法官的意见。“陪而不审”的尴尬让我彻夜难眠,一度对陪审工作失去兴趣,这时新城区法院院长发现了我的心思,他对我说:“你虽不着法袍,但却代表着千千万万人民群众来参加陪审,在陪审活动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不仅要陪,更重要的是审”。此后,我认识到,搞好陪审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做好陪审工作。为此,我到书店购买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和音像资料,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法院为我征订了《人民法院报》和《司法文件选编》等报刊,为我学习提供创造了条件。同时我还积极参加法院定期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班,一有时间就去法院旁听其他案件审理,主动要求参加典型案例的审理和庭审演示。陪审水平在学习锻炼过程中得到了比较明显的提高。随着参加陪审案件的增多,我也越来越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2005年,西安发生了多起暴力袭警事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从重处罚。而我的意见虽然被告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并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且认罪态度较好,也有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我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赞同。案件审理中的实质性参与不仅使我对陪审工作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且也让我充满了成就和自豪感,激发了陪审工作的热情。
二、认真倾听民意,努力构建和谐司法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依法公正参与陪审是法院工作对我们的必然要求,妥善而及时地解决纠纷,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我在陪审中坚持做到依法调解,以情调解,带着感情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做好调解,只要有调解的可能就不放弃努力,并力求实现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认可和满意,做到案结事了。迄今为止,在我参与陪审的案件中,调解率达60%,没有一件引发体性纠纷,没有一件引发涉诉上访案件,在11年的陪审和调解工作实践中,我利用自己比较了解情况的优势,总结出“因案、因时、因人”的施调法。凡调解多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替当事人着想,巧妙地将“法官法语”和“方言俗语”相结合,注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2003年的10月份,我在刑庭参加一件盗窃案的陪审,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尽说自己是冤枉的,他没有盗窃嫌疑,为什么把我抓进来,从庭审调查被告人的供述看,事实上,他已经参与了盗窃的事实,只因为他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因此当这个案子审理结束后,在合议庭评议时,我发表了个人的意见(略),但供给了审判长一个参考的意见,当判决以后,被告人得知我们合议庭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议的,对他的量刑是公正的,他深表感谢并向看守所写了一封自述信,表达法院的司法公正性,没有冤枉一个好人,也没有放过一个犯罪嫌疑人,他也痛恨自己由于不懂法,造成今天的苦果。
2005年6月,我参与陪审一起山东厂商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案。我在法庭双方陈述事实和出示有关证据后了解到,原告山东厂商告西安解放路一经营户张某,原因是张某在开元大厦经营代理山东厂商皮具产品,但在实际销售中却经营另一厂家的产品,山东厂商王某得知后,与张某发生争执,无奈之下来到新城法院打官司,并称张某和其爱人在山东游玩时花了他六万多元,连带产品损失索赔17万元。由于王某顾虑自己是外地人,在法庭争执时委屈地哭了,而张某则态度蛮横,不仅不听法官劝阻,还扬言认识某法院领导。在休庭时,张某见我下楼表示想请我们陪审员帮忙,说事后会给好处,被我当面顶回。为此,我在合议庭向法官表明了自己地态度,要忠实于司法公正,忠实于事实证据,秉公断案。经过第二次开庭审理,山东厂商王某告赢。这件事让我至今倍感欣慰。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负人民重托
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意义都已经作了阐述。我个人认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更能让当事人接受,从我多年审判的经验看,人民陪审员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会对法院办案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比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我们请居委会干部担任陪审员,因为他们更了解当事人的情况,能更好地使案件处理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我们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如果我们请有关的专家作为陪审员,对我们认定事实和证据会更加有底。另外,我觉得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是从社会平民这个角度来审视这个案件,因为视角不同,可能更符合老百姓的一般心理,有利于对案件考虑更全面、更合理。
把崇高使命扎根在审判岗位之上,体现于工作之中,才能闪烁耀眼而亮丽地光彩。有一次安排开庭,是一外地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引发地赔偿纠纷案件,头一天我感冒发烧,在医院打点滴,第二天我准备去开庭,我爱人着急地说:“你不要命了”。孩子也直劝我:“不就是陪审一件案子,10元钱吗!”我耐心地和我爱人和孩子说:“开庭是早已排期安排的,我们有纪律,何况当事人是外地的,来一趟不容易,安排好的开庭时间是不能轻易改动的,我不在乎多少钱,而是热爱这份工作,是人民的陪审员啊!”最后,我说服了爱人和孩子,仍然坚持参加了庭审,参与庭审的法官和到庭当事人得知我是带病坚持庭审的,对我敬业精神非常的感动。
法律给予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也承担同等义务。不能认为案子办得好不好是审判长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陪审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每个阶段、每个环节都要像审判员那样,把审理案件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做。一点马虎不得,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把每一宗案件办成铁案。如果我们参加审理的案件都在开庭之前阅卷、审查证据,然后针对案件查阅一些相关的法律书籍,提高自己的分析判断能力。如在审理“张某伤害致人死亡案”的过程中,我在阅卷时认为被告人明显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但在《起诉书》未提及,便和审判长交换意见。经过法庭审理,证明了我的看法是正确,后来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告人作出减轻处罚。案件审判后,社会反响很好,对后来的息诉起了很大作用。通过自己的努力,用事实告诉人们,陪审员不是法庭的“陪衬”。
四、人民陪审员如何在审理案件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通过多年陪审实践,我认为在审理案件中:一是要认真,这是个态度问题,这个认真就包括法庭内和法庭外,在法庭内审判时,要认真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认真对待整个庭审过程,了解整个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在法庭外,因为我们陪审员大部分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就要认真学习,不断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我们个人的法律素养。作为陪审员,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重要责任,不能把自己参加审理案件当作是走过场,漫不经心的态度不仅影响当事人对我们人民陪审员的评价,甚至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这将是不可原谅的 。二是要有主见,不能人云亦云。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经历了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案件应该怎么判,有时就会和法官发生一定的分歧,此时作为人民陪审员不能总是唯法官马首是瞻,因为有时法官可能在专业素养上比我们高一些,但是在有的案件中,我们的社会阅历以及其他一些职业背景都能发挥相应的作用,比如我是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经济合同争议的案件中,一些公司涉及工程合同方面的程序相对就比较熟,遇到此类案件,我就会从我认识的角度和法官对案件进行认真的探讨,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争取案件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作为陪审员,我个人认为应当扮演好四种角色:首先是当好陪审员,依法独立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在案件审理中尽力争取发挥和审判员一样的作用:二是当好法律宣传员,除了审理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三是当好协调员,加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法院和社会之间的协调,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让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依法行使审判权是实现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是司法接受人民当家作主、体现法制民主化的重要途径。通过陪审实践我感受体会有三点:1、对法律的认识更为深刻了。以前对法律的认识比较表面化,只大概知道一些实体的法律规定,自从担任人民陪审员后,我才深刻理解了法律中蕴藏的正义。要在社会中实现正义和公平,不仅需要实体法律,更需要程序法来保证,不然就成了“迟到的正义”。也正是担任人民陪审员,才让我真正理解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所提出的“公正与效率”的法院世纪工作主题。2、对法院的认识更为全面。因为从没有打过官司,在没做陪审员之前,只知道法院是审理案件的地方。担任陪审员后,我才知道法院真的不容易,比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年下来要审理8000多件案件。各种新矛盾也越来越多,因此从我们对法院认识来看就要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普法教育的职能,工作很多,工作人员数量却不多,真的很不容易。3、对法官的认识更为具体了,现在自己担任人民陪审员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法官的法律知道也必须更新,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法官们必须不断地充电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法院内办案的法官,年纪不大,头上都有很多白发,这都是他们辛苦的见证。
通过多年陪审实践我深刻认识到陪审员这个工作,平凡但不平庸,不能陪而不审,合而不议,要做一名合格的陪审员,仅凭良知、正义感、是非观和有限的法律知识远远不够,在今后的陪审工作中一定要边审边学,认真实践,努力把握司法公平正义的精髓,不负人民的重托和信任。
我参与陪审工作至今已有11年了,直接参与陪审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共580多件。逐渐由一个陪审工作的“门外汉”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陪审员。下面,我结合自己多年来的陪审工作实践,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不当摆设的陪审员,要当名副其实的陪审员
当初,我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我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在庭审过程中,我常常一言不发,好似审判台上的“泥塑”。评议案件时我也只能附和法官的意见。“陪而不审”的尴尬让我彻夜难眠,一度对陪审工作失去兴趣,这时新城区法院院长发现了我的心思,他对我说:“你虽不着法袍,但却代表着千千万万人民群众来参加陪审,在陪审活动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不仅要陪,更重要的是审”。此后,我认识到,搞好陪审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做好陪审工作。为此,我到书店购买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和音像资料,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法院为我征订了《人民法院报》和《司法文件选编》等报刊,为我学习提供创造了条件。同时我还积极参加法院定期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班,一有时间就去法院旁听其他案件审理,主动要求参加典型案例的审理和庭审演示。陪审水平在学习锻炼过程中得到了比较明显的提高。随着参加陪审案件的增多,我也越来越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2005年,西安发生了多起暴力袭警事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从重处罚。而我的意见虽然被告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并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且认罪态度较好,也有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我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赞同。案件审理中的实质性参与不仅使我对陪审工作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且也让我充满了成就和自豪感,激发了陪审工作的热情。
二、认真倾听民意,努力构建和谐司法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依法公正参与陪审是法院工作对我们的必然要求,妥善而及时地解决纠纷,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我在陪审中坚持做到依法调解,以情调解,带着感情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做好调解,只要有调解的可能就不放弃努力,并力求实现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认可和满意,做到案结事了。迄今为止,在我参与陪审的案件中,调解率达60%,没有一件引发体性纠纷,没有一件引发涉诉上访案件,在11年的陪审和调解工作实践中,我利用自己比较了解情况的优势,总结出“因案、因时、因人”的施调法。凡调解多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替当事人着想,巧妙地将“法官法语”和“方言俗语”相结合,注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2003年的10月份,我在刑庭参加一件盗窃案的陪审,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尽说自己是冤枉的,他没有盗窃嫌疑,为什么把我抓进来,从庭审调查被告人的供述看,事实上,他已经参与了盗窃的事实,只因为他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因此当这个案子审理结束后,在合议庭评议时,我发表了个人的意见(略),但供给了审判长一个参考的意见,当判决以后,被告人得知我们合议庭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议的,对他的量刑是公正的,他深表感谢并向看守所写了一封自述信,表达法院的司法公正性,没有冤枉一个好人,也没有放过一个犯罪嫌疑人,他也痛恨自己由于不懂法,造成今天的苦果。
2005年6月,我参与陪审一起山东厂商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案。我在法庭双方陈述事实和出示有关证据后了解到,原告山东厂商告西安解放路一经营户张某,原因是张某在开元大厦经营代理山东厂商皮具产品,但在实际销售中却经营另一厂家的产品,山东厂商王某得知后,与张某发生争执,无奈之下来到新城法院打官司,并称张某和其爱人在山东游玩时花了他六万多元,连带产品损失索赔17万元。由于王某顾虑自己是外地人,在法庭争执时委屈地哭了,而张某则态度蛮横,不仅不听法官劝阻,还扬言认识某法院领导。在休庭时,张某见我下楼表示想请我们陪审员帮忙,说事后会给好处,被我当面顶回。为此,我在合议庭向法官表明了自己地态度,要忠实于司法公正,忠实于事实证据,秉公断案。经过第二次开庭审理,山东厂商王某告赢。这件事让我至今倍感欣慰。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负人民重托
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意义都已经作了阐述。我个人认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更能让当事人接受,从我多年审判的经验看,人民陪审员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会对法院办案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比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我们请居委会干部担任陪审员,因为他们更了解当事人的情况,能更好地使案件处理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我们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如果我们请有关的专家作为陪审员,对我们认定事实和证据会更加有底。另外,我觉得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是从社会平民这个角度来审视这个案件,因为视角不同,可能更符合老百姓的一般心理,有利于对案件考虑更全面、更合理。
把崇高使命扎根在审判岗位之上,体现于工作之中,才能闪烁耀眼而亮丽地光彩。有一次安排开庭,是一外地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引发地赔偿纠纷案件,头一天我感冒发烧,在医院打点滴,第二天我准备去开庭,我爱人着急地说:“你不要命了”。孩子也直劝我:“不就是陪审一件案子,10元钱吗!”我耐心地和我爱人和孩子说:“开庭是早已排期安排的,我们有纪律,何况当事人是外地的,来一趟不容易,安排好的开庭时间是不能轻易改动的,我不在乎多少钱,而是热爱这份工作,是人民的陪审员啊!”最后,我说服了爱人和孩子,仍然坚持参加了庭审,参与庭审的法官和到庭当事人得知我是带病坚持庭审的,对我敬业精神非常的感动。
法律给予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也承担同等义务。不能认为案子办得好不好是审判长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陪审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每个阶段、每个环节都要像审判员那样,把审理案件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做。一点马虎不得,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把每一宗案件办成铁案。如果我们参加审理的案件都在开庭之前阅卷、审查证据,然后针对案件查阅一些相关的法律书籍,提高自己的分析判断能力。如在审理“张某伤害致人死亡案”的过程中,我在阅卷时认为被告人明显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但在《起诉书》未提及,便和审判长交换意见。经过法庭审理,证明了我的看法是正确,后来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告人作出减轻处罚。案件审判后,社会反响很好,对后来的息诉起了很大作用。通过自己的努力,用事实告诉人们,陪审员不是法庭的“陪衬”。
四、人民陪审员如何在审理案件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通过多年陪审实践,我认为在审理案件中:一是要认真,这是个态度问题,这个认真就包括法庭内和法庭外,在法庭内审判时,要认真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认真对待整个庭审过程,了解整个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在法庭外,因为我们陪审员大部分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就要认真学习,不断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我们个人的法律素养。作为陪审员,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重要责任,不能把自己参加审理案件当作是走过场,漫不经心的态度不仅影响当事人对我们人民陪审员的评价,甚至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这将是不可原谅的 。二是要有主见,不能人云亦云。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经历了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案件应该怎么判,有时就会和法官发生一定的分歧,此时作为人民陪审员不能总是唯法官马首是瞻,因为有时法官可能在专业素养上比我们高一些,但是在有的案件中,我们的社会阅历以及其他一些职业背景都能发挥相应的作用,比如我是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经济合同争议的案件中,一些公司涉及工程合同方面的程序相对就比较熟,遇到此类案件,我就会从我认识的角度和法官对案件进行认真的探讨,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争取案件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作为陪审员,我个人认为应当扮演好四种角色:首先是当好陪审员,依法独立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在案件审理中尽力争取发挥和审判员一样的作用:二是当好法律宣传员,除了审理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三是当好协调员,加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法院和社会之间的协调,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让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依法行使审判权是实现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是司法接受人民当家作主、体现法制民主化的重要途径。通过陪审实践我感受体会有三点:1、对法律的认识更为深刻了。以前对法律的认识比较表面化,只大概知道一些实体的法律规定,自从担任人民陪审员后,我才深刻理解了法律中蕴藏的正义。要在社会中实现正义和公平,不仅需要实体法律,更需要程序法来保证,不然就成了“迟到的正义”。也正是担任人民陪审员,才让我真正理解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所提出的“公正与效率”的法院世纪工作主题。2、对法院的认识更为全面。因为从没有打过官司,在没做陪审员之前,只知道法院是审理案件的地方。担任陪审员后,我才知道法院真的不容易,比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年下来要审理8000多件案件。各种新矛盾也越来越多,因此从我们对法院认识来看就要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普法教育的职能,工作很多,工作人员数量却不多,真的很不容易。3、对法官的认识更为具体了,现在自己担任人民陪审员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法官的法律知道也必须更新,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法官们必须不断地充电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法院内办案的法官,年纪不大,头上都有很多白发,这都是他们辛苦的见证。
通过多年陪审实践我深刻认识到陪审员这个工作,平凡但不平庸,不能陪而不审,合而不议,要做一名合格的陪审员,仅凭良知、正义感、是非观和有限的法律知识远远不够,在今后的陪审工作中一定要边审边学,认真实践,努力把握司法公平正义的精髓,不负人民的重托和信任。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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