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
2007-09-04 14:44:53 | 来源:新华网-法制日报 | 作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日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集民主和法治于一身,其发展完善程度,直接体现了以民主法治为首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程度。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担任人民陪审员既是人民群众享有的政治权利,同时也是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通过陪审这座桥梁,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使民意得以上通,上情得以下达,很好地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本质特征,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肖扬说。
据统计,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644723件,人均审理案件13.82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20.09%。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80%以上都做到了调解结案,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很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人民内部矛盾易发、多发。这些矛盾和纠纷,绝大多数都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碰撞和摩擦,当事人低头不见抬头见,解决这类矛盾纠纷,应该以息事宁人而不是相互对抗为价值取向,应该尽量让他们握手言和,尽量避免反目成仇。”肖扬表示。
他强调,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精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同台断案,可以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兼顾国法、天理、民情,实现三者的水乳交融,从而让当事人既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又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担任人民陪审员既是人民群众享有的政治权利,同时也是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通过陪审这座桥梁,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使民意得以上通,上情得以下达,很好地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本质特征,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肖扬说。
据统计,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644723件,人均审理案件13.82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20.09%。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80%以上都做到了调解结案,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很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人民内部矛盾易发、多发。这些矛盾和纠纷,绝大多数都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碰撞和摩擦,当事人低头不见抬头见,解决这类矛盾纠纷,应该以息事宁人而不是相互对抗为价值取向,应该尽量让他们握手言和,尽量避免反目成仇。”肖扬表示。
他强调,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精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同台断案,可以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兼顾国法、天理、民情,实现三者的水乳交融,从而让当事人既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又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