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着力规范政府应急行为
2007-08-31 09:33:36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田雨 崔静 李亚杰
  这似乎是一对矛盾: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时,如何做到既赋予政府强制权力,保证其有必要的、足够的应急措施,同时又坚持在特殊状态下依法办事,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行使应急措施而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显然,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从立法层面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审慎的平衡。

  “保护公民权利是任何一项立法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也不例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表示。

  而保护公民权利,首先是要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这个角度看,联系到当前突发事件频发的严峻形势,这部法律的出台显得尤为必要。

  来自民政部的统计数据称,今年以来,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3.1亿人次受灾,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264亿元;安监总局的最新统计说,截至8月25日,今年全国因事故灾难死亡60370人;环保总局较早前的一份报告显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

  就在最近一段时间,各地又相继发生了一些重特大事故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灾难: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8·13”垮塌特别重大事故、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公司“8·17”河岸决口溃水淹井事故灾难、山东省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8·19”铝水外溢伤人事故……

  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增强政府的危机意识、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透明度,切实提高应对处置能力,还是增强社会公众的危机意识、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的能力等,都亟须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和明确。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一条中开宗明义,明确制定这部法律旨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被明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为了确保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有序、及时,法律赋予了政府在应急处置工作中采取必要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法律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可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可以“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施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等;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则被赋予了“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等多项必要应急措施。

  如前所述,在赋予政府必要处置权力的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诸多刚性约束,以防止某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汪永清表示,这部法律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来加以处理。只有当这些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才能依照这部法律来采取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应对处置措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选择,必须选择一种对公民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但法律同时明确,“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确保公众知情权的立法思想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根据法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法律同时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一度引起各界争议的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早就在前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中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此,专家表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从通过的正式法律文本看,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得到了充分肯定。”

  这部致力于规范政府应急行为,促进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依法行政的法律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乃至社会各界,都提出了一个紧迫的任务:迅速行动起来,为法律的准确施行做好全方位的准备。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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