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拒付工伤补助金成被告 女职员上法庭维权
2007-08-23 08:52:43
中国法院网讯 (刘妍) 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准的行政行为,原告薛女士将该中心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做出的京朝社保支字(2007)第17号《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该案系朝阳法院受理的首例因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薛女士在起诉中称,2005年原告在下班途中乘坐公交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胫腓骨粉碎骨折,经确认和鉴定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2007年5月18日,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京朝社保支字[2007]第17号《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核定原告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712元,但同时被告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补差原则,因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原告35306元,高于工伤保险基金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支付其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拒绝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补助金。
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混淆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侵害了原告因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而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故诉至法院。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原告薛女士在起诉中称,2005年原告在下班途中乘坐公交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胫腓骨粉碎骨折,经确认和鉴定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2007年5月18日,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京朝社保支字[2007]第17号《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核定原告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712元,但同时被告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补差原则,因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原告35306元,高于工伤保险基金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支付其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拒绝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补助金。
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混淆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侵害了原告因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而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故诉至法院。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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