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小偷"怒告警察讨清白 局长出庭应诉
2007-08-22 14:37:14
中国法院网讯 (辛成) 8月22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被告席上,坐着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的“一把手”郑彤辉局长。这是江干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自2007年4月施行以来第三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
原告章某今年35岁,男,淳安县人,曾因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刑罚,后又两次因偷窃自行车被行政处罚。2007年6月10晚,在杭州市江干区火车东站215路公交车站,章某又因涉嫌偷窃上车乘客的手机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次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杭公交治行决字[2007]第1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章某予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6月26日,原告拘留期满后被解除拘留。章某因不服该处罚决定,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庭审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双方还就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原告章某坚持称“当时他没有干什么违法的事,偷手机的是个贵州人”,一口否认其实施过扒窃的行为。并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执法人员任意侵害无辜者的身体健康,对其造成了伤害。
对此,被告认为,原告在公交车站趁被害人李某上车不备,在上客门前窃得李某裤子右口袋内诺基亚6020型手机一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对扒窃行为的辩解与受害人李某及两名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相矛盾,且与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属为逃避处罚而故意歪曲事实。且原告系多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后仍屡教不改,其局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量罚适当。故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并判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分别申请了“扒手”小范和被害人李女士出庭作证。小范在事发前也曾因偷窃被处罚过。小范在庭上称,当时,他正也在事发现场附近和其他人吵架,因为有人说他是小偷,原告章某帮他说话,说其不是小偷。但对于章某有没有偷手机,他无法证明。而被害人李女士称当时她是最后一个上公交车的,在离车还有一米时,她发觉手机不见了,此时原告章某正站在其身旁,章某告诉她偷其手机的人走了。当时,她身边还有两名反扒队员,她一开始误以为反扒队员也是小偷。但在反扒队员把章某的手按住后,她看到双手放在背后的章某把她的手机扔在了地上。李女士坚持称是章某偷了她的手机。
江干法院将择日宣判该案。
原告章某今年35岁,男,淳安县人,曾因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刑罚,后又两次因偷窃自行车被行政处罚。2007年6月10晚,在杭州市江干区火车东站215路公交车站,章某又因涉嫌偷窃上车乘客的手机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次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杭公交治行决字[2007]第1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章某予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6月26日,原告拘留期满后被解除拘留。章某因不服该处罚决定,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庭审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双方还就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原告章某坚持称“当时他没有干什么违法的事,偷手机的是个贵州人”,一口否认其实施过扒窃的行为。并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执法人员任意侵害无辜者的身体健康,对其造成了伤害。
对此,被告认为,原告在公交车站趁被害人李某上车不备,在上客门前窃得李某裤子右口袋内诺基亚6020型手机一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对扒窃行为的辩解与受害人李某及两名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相矛盾,且与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属为逃避处罚而故意歪曲事实。且原告系多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后仍屡教不改,其局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量罚适当。故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并判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分别申请了“扒手”小范和被害人李女士出庭作证。小范在事发前也曾因偷窃被处罚过。小范在庭上称,当时,他正也在事发现场附近和其他人吵架,因为有人说他是小偷,原告章某帮他说话,说其不是小偷。但对于章某有没有偷手机,他无法证明。而被害人李女士称当时她是最后一个上公交车的,在离车还有一米时,她发觉手机不见了,此时原告章某正站在其身旁,章某告诉她偷其手机的人走了。当时,她身边还有两名反扒队员,她一开始误以为反扒队员也是小偷。但在反扒队员把章某的手按住后,她看到双手放在背后的章某把她的手机扔在了地上。李女士坚持称是章某偷了她的手机。
江干法院将择日宣判该案。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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