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最大集体行政诉讼案 昌江政府赔偿538万
2007-08-21 11:58:20 | 来源:新华网-海南日报 | 作者:岳嵬 文刚
海南省昌江国营大风糖厂改制,被公开招标拍卖后,职工的安置问题却没解决。为此,302名职工将县政府告上法庭。经多次审理,日前,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海南全省最大的集体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按每位职工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共计538万元。
糖厂改制时,无职工安置方案
该省高院终审查明,2003年4月,昌江县政府对大风糖厂进行改制,经公开招标拍卖,大风糖厂被非国有控股的海口海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走。然而糖厂改制时,却没有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立即遭到职工们的强烈反对。
该厂职工们认为,改制后大风糖厂国有企业的性质已改变,他们原来的国有职工身份已被置换,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实际已经解除。为此,他们多次强烈要求县政府发放经济补偿金,但始终遭到拒绝。
302名职工状告县政府
2004年底,大风糖厂302名职工,一纸诉状将该县政府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在未确定原大风糖厂职工安置方案的情况下,该县政府批准大风糖厂改制的行为违法、无效;确认该县政府决定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县政府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538万余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69万余元,两项合计807万元。
一审:职工已被接手,政府无需补偿
大风糖厂改制,是否意味着解除了与原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一、二审法院对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审查。
一审认定,大风糖厂的改制,只是股东和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职工们原有的国有职工身份虽然不再保留,但企业职工的身份依然保留,实际是由改制后的海红公司承接了原大风糖厂与职工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权利与义务,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并没有解除。所以,要求该县政府向职工支付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诉讼请求被一审驳回后,2006年3月,职工们上诉至该省高院。
终审:改制解约,应向职工补偿
经多次审理,日前,该省高院终审认定,大风糖厂改制,其资产已被整体转让给海红公司,而海红公司是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所以糖厂改制后与原职工的劳动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因此,大风糖厂与职工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解除。
终审认为,依据《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停产、转产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应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终审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昌江县政府按工作年限,向302名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糖厂改制时,无职工安置方案
该省高院终审查明,2003年4月,昌江县政府对大风糖厂进行改制,经公开招标拍卖,大风糖厂被非国有控股的海口海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走。然而糖厂改制时,却没有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立即遭到职工们的强烈反对。
该厂职工们认为,改制后大风糖厂国有企业的性质已改变,他们原来的国有职工身份已被置换,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实际已经解除。为此,他们多次强烈要求县政府发放经济补偿金,但始终遭到拒绝。
302名职工状告县政府
2004年底,大风糖厂302名职工,一纸诉状将该县政府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在未确定原大风糖厂职工安置方案的情况下,该县政府批准大风糖厂改制的行为违法、无效;确认该县政府决定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县政府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538万余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69万余元,两项合计807万元。
一审:职工已被接手,政府无需补偿
大风糖厂改制,是否意味着解除了与原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一、二审法院对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审查。
一审认定,大风糖厂的改制,只是股东和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职工们原有的国有职工身份虽然不再保留,但企业职工的身份依然保留,实际是由改制后的海红公司承接了原大风糖厂与职工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权利与义务,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并没有解除。所以,要求该县政府向职工支付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诉讼请求被一审驳回后,2006年3月,职工们上诉至该省高院。
终审:改制解约,应向职工补偿
经多次审理,日前,该省高院终审认定,大风糖厂改制,其资产已被整体转让给海红公司,而海红公司是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所以糖厂改制后与原职工的劳动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因此,大风糖厂与职工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解除。
终审认为,依据《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停产、转产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应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终审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昌江县政府按工作年限,向302名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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