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出具合格证 运管所不予确认被判败诉
2007-08-20 15:57:09
中国法院网讯 (史德强 张中梅) 合法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检测后出具的合格证运管所却不予确认。8月19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邓州市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所对原告邓州市驰诚公司检测的37辆汽车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合格证》没有签章确认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直接损失4070元。
原告驰诚公司具有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资质。2006年12月,原告对38辆机动车进行了维修竣工项目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出具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合格证》。之后,车主持相关手续到运管所进行合格证签章确认,运管所仅对其中一辆车的合格证进行了确认,对其它车辆的合格证均以手续不全为由不予确认,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只好向37位车主分别退回检测费用1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对机动车经过检测后进行合格证签章确认,既是其法定职权,也是其法定义务,被告对经原告检测的37辆汽车的合格证未进行签章确认,其辩称手续不全,但无证据证明,已构成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驰诚公司具有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资质。2006年12月,原告对38辆机动车进行了维修竣工项目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出具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合格证》。之后,车主持相关手续到运管所进行合格证签章确认,运管所仅对其中一辆车的合格证进行了确认,对其它车辆的合格证均以手续不全为由不予确认,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只好向37位车主分别退回检测费用1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对机动车经过检测后进行合格证签章确认,既是其法定职权,也是其法定义务,被告对经原告检测的37辆汽车的合格证未进行签章确认,其辩称手续不全,但无证据证明,已构成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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