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大学违规为学生颁发结业证书被判撤销
2007-08-17 10:30:03
中国法院网讯 (牛传华 戚绍燕) 8月16日,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平原大学于2005年7月26日为原告湖北籍土家族大学生牟高锋办理的《结业证书》,责令被告重新为原告办理学历证书。
家境贫困来自偏远山区的大学生牟高锋起诉称,2001年他被被告录取并在该处按规定完成了3年大专学业。2004年6月,被告及河南省教育厅经资格审查,认为原告符合毕业条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给原告办理了毕业证书,并为原告进行了毕业电子信息注册。但因原告经济困难毕业离校时未足额缴纳学费,被告就扣押了原告的毕业证书。2005年7月26日,被告以原告高等数学考试不及格为由,为其办理了结业证书,结业时间为2005年7月。
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的学历由3年制专科变成了4年制大专与事实不符,被告违规办理结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并返还原告2004年6月毕业时应获得的毕业证书。
被告辩称,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被告对受教育者具有颁发学历证书的法定职权,原告在2001-2002学年度第二学期《高等数学》考试与两次补考均不及格,不符合毕业条件,依照有关规定,被告向原告颁发了结业证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平原大学2001级学生,于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在该校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专业学习。2004年6月原告毕业离校时被告为其填写了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审查,进行了电子信息注册,但未向原告颁发。2005年7月被告以原告有一门功课不及格为由重新为其办理了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上显示原告于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在被告处学习。法院认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学生受教育的凭证,它证明了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时间、所学专业、学制、学历层次等,关系到受教育者修业后的档案记载、就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学历证书的填写应当严谨,不得有任何错误和瑕疵。被告为原告办理的结业证书时间与原告实际完成学业离校时间不符,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如上。
家境贫困来自偏远山区的大学生牟高锋起诉称,2001年他被被告录取并在该处按规定完成了3年大专学业。2004年6月,被告及河南省教育厅经资格审查,认为原告符合毕业条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给原告办理了毕业证书,并为原告进行了毕业电子信息注册。但因原告经济困难毕业离校时未足额缴纳学费,被告就扣押了原告的毕业证书。2005年7月26日,被告以原告高等数学考试不及格为由,为其办理了结业证书,结业时间为2005年7月。
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的学历由3年制专科变成了4年制大专与事实不符,被告违规办理结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并返还原告2004年6月毕业时应获得的毕业证书。
被告辩称,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被告对受教育者具有颁发学历证书的法定职权,原告在2001-2002学年度第二学期《高等数学》考试与两次补考均不及格,不符合毕业条件,依照有关规定,被告向原告颁发了结业证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平原大学2001级学生,于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在该校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专业学习。2004年6月原告毕业离校时被告为其填写了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审查,进行了电子信息注册,但未向原告颁发。2005年7月被告以原告有一门功课不及格为由重新为其办理了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上显示原告于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在被告处学习。法院认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学生受教育的凭证,它证明了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时间、所学专业、学制、学历层次等,关系到受教育者修业后的档案记载、就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学历证书的填写应当严谨,不得有任何错误和瑕疵。被告为原告办理的结业证书时间与原告实际完成学业离校时间不符,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