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违章停车被处罚 告交通队滥用职权败诉
2007-08-15 09:58:36
     中国法院网讯 (唐伟伟)  因停车处未施划停车泊位,李某被交通队以违章停车进行处罚,因不服处罚,他将交通队某支队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李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交通队对李某所作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团结湖北五条的路段北口入口设置禁止一切车辆停车的标志。2006年9月25日13时36分,李某将驾驶的小客车停放在该段道路上离车办事,且所停车之处未施划停车泊位。该路段交通协管员发现后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在该车左前门车窗上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同年12月9日, 李某到该交通支队执法站设立的自助机上接受处理,并领取该支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李某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以该交通支队处罚系滥用职权,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自助机不是行政主体,协管员无告知处理的权利,仅有告知违法的权利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维持了该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以相同理由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动至交通支队接受对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该支队作为其违法行为发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交通支队在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某违章停车行为的事实。交通支队所作的对李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该支队执法站设有交通违法行为自助处理机,且该机器亦有“如对所记录的违法信息有异议请与执法窗口联系”等提示内容,李某自行选择在自助处理机上接受处理,表明其自愿放弃了在人工处理过程中其可享有的接受告知、进行申辩等权利。李某所提自助处理机的处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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