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偷窥女生如厕被罚 称误入告派出所被驳
2007-07-25 15:50:02
中国法院网讯 (梁志明) 在读研究生章胜偷窥女生如厕,在被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后,因不服该处罚,而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了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东华派出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章胜系上海市东华大学04级研究生。2006年8月3日晚7时许,章胜尾随一女生至东华大学某教学楼二楼女厕所进行偷窥,被该女生当场发现,并于第二天上午9时许向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东华派出所报案并作了询问笔录。
当日中午12时,派出所找章胜询问,原告当即承认了上述事实并写了检查。据此,派出所于2006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章胜的行为系偷窥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章胜。被告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辨,在处罚后原告自觉履行了上述罚款的内容。
后,章胜对上述行政处罚表示不服,向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申请复议。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沪公文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章胜诉称,进入二楼女厕所系误入,在厕所内遇见了该女生,因与此女生以前有过节,故此女生借机报复,原告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承认了事实,做了确认偷窥他人隐私违法行为的笔录,并写了检查。故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庭上,被告东华派出所辩称,原告偷窥的事实有被偷窥女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原告也作出一致的供述并写了检查。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依法追加被偷窥女生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该女生未到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被告认定原告以偷窥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有原告章胜供述和自书检查、被偷窥女生的陈述、辩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称询问笔录是受胁迫被迫承认的反驳意见,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适用处罚程序并经事先告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送达原告,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告章胜系上海市东华大学04级研究生。2006年8月3日晚7时许,章胜尾随一女生至东华大学某教学楼二楼女厕所进行偷窥,被该女生当场发现,并于第二天上午9时许向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东华派出所报案并作了询问笔录。
当日中午12时,派出所找章胜询问,原告当即承认了上述事实并写了检查。据此,派出所于2006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章胜的行为系偷窥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章胜。被告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辨,在处罚后原告自觉履行了上述罚款的内容。
后,章胜对上述行政处罚表示不服,向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申请复议。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沪公文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章胜诉称,进入二楼女厕所系误入,在厕所内遇见了该女生,因与此女生以前有过节,故此女生借机报复,原告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承认了事实,做了确认偷窥他人隐私违法行为的笔录,并写了检查。故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庭上,被告东华派出所辩称,原告偷窥的事实有被偷窥女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原告也作出一致的供述并写了检查。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依法追加被偷窥女生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该女生未到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被告认定原告以偷窥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有原告章胜供述和自书检查、被偷窥女生的陈述、辩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称询问笔录是受胁迫被迫承认的反驳意见,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适用处罚程序并经事先告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送达原告,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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