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法院情理法教育 超生者自动履行义务
2007-07-16 13:47:24
中国法院网讯 (文美 王玉梅) 7月16日上午,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成功协调原告姜某、彭某夫妇诉被告江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征收抚养费决定一案,原告姜某由原来的抵触行为转为自动履行义务,当场缴清社会抚养费26280元。
南宁市江南区某居民姜某、彭某夫妇已生育了一个孩子,但其后又生第二胎,违反了计生相关的法律规定,计生部门于2007年1月17日对姜某、彭某夫妇做出征收社会扶养费36495元的决定。在江南区计生局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后,姜某以贵州某县计生部门已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由,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江南区计生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书是重复征收行为,要求撤销该决定。
该院受理后发现,由于贵州某县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比南宁低得多,所以在征收决定之前,姜某夫妇为了逃避高数额的征收费,彭某就一人以探亲为目的到贵州某县,作为流动人口到该县缴纳6000多元的社会抚养费,姜某夫妇就以已在贵州某县接受征收为由,抵触江南区计生局的决定。该院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
因此,一方面抓准时机,对姜某、彭某夫妇做说服教育工作,对其讲明我国法律对计划生育的要求、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和违法生育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通过阐法析理和面对面的交流,最终使姜某、彭某夫妇心服口服,认识到自己违法生育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随之承认了错误,愿意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指出计生局的决定重复征收彭某社会抚养费的行为违法,建议计生局撤销原来的决定,重新向姜某征收社会扶养费。计生局采纳了该院的建议,对姜某作出征收社会扶养费26280元的决定。姜某也当场自动缴清了全部的社会抚养费,并撤回起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该院行政法官以行政协调的方式,促使计生违法对象当场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避免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还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和谐的司法手段保障了辖区的和谐及经济建设的稳定。
南宁市江南区某居民姜某、彭某夫妇已生育了一个孩子,但其后又生第二胎,违反了计生相关的法律规定,计生部门于2007年1月17日对姜某、彭某夫妇做出征收社会扶养费36495元的决定。在江南区计生局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后,姜某以贵州某县计生部门已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由,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江南区计生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书是重复征收行为,要求撤销该决定。
该院受理后发现,由于贵州某县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比南宁低得多,所以在征收决定之前,姜某夫妇为了逃避高数额的征收费,彭某就一人以探亲为目的到贵州某县,作为流动人口到该县缴纳6000多元的社会抚养费,姜某夫妇就以已在贵州某县接受征收为由,抵触江南区计生局的决定。该院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
因此,一方面抓准时机,对姜某、彭某夫妇做说服教育工作,对其讲明我国法律对计划生育的要求、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和违法生育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通过阐法析理和面对面的交流,最终使姜某、彭某夫妇心服口服,认识到自己违法生育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随之承认了错误,愿意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指出计生局的决定重复征收彭某社会抚养费的行为违法,建议计生局撤销原来的决定,重新向姜某征收社会扶养费。计生局采纳了该院的建议,对姜某作出征收社会扶养费26280元的决定。姜某也当场自动缴清了全部的社会抚养费,并撤回起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该院行政法官以行政协调的方式,促使计生违法对象当场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避免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还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和谐的司法手段保障了辖区的和谐及经济建设的稳定。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