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许可证过期被罚 加油站业主不服状告工商
2007-07-13 16:10:33
     中国法院网讯 (刘建宇)  河南省登封市恒运加油中心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在换发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被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并以其行为属于无证经营为由,对其作出予以取缔,并处1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中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7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2月5日,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恒运加油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中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06年12月29日到期,现场向该中心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此时该中心申辩已于2006年10月份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但其持有的受理申请回执上的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2007年3月11日,工商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中心时,该中心的许可证仍然没有换发到位,遂认定其行为属于《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4条第5项"行政许可到期,视为无证经营"的行为,对该中心作出予以取缔,罚款1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5月10日,该中心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主动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后该中心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领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证的发证期限为2007年3月28日,有效期限从2006年12月30日至2009年12月29日止。

  庭审中,原告认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于2007年3月28日对其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对其换发期间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确认,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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