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女方无过错离婚至少分六成财产
2007-07-11 11:14:5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周森
  深圳市正在紧锣密鼓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将新增更多创新性条款,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其中就包括拟规定当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女方给予照顾,所得份额不低于60%。

  10日上午,深圳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协调小组召开第七次全体成员会议,对由市妇联牵头起草的上述法规修订草案进行了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维权协调小组组长王新建出席会议。

  男方隐匿财产离婚后仍可追诉

  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修订始于去年12月,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第五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暂定名《深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更广泛听取社会各方包括市民意见后,将力争年内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该草案最引人瞩目的创新之处,是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女方分割财产时应照顾的比例。包括:因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过错女方的权益,无过错女方分割共有财产的份额一般不低于60%,对女方造成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害的,还应当给予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而如果男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女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女方份额进一步提升至不低于70%。由于类似情况很多是离婚后才发现,因此草案规定离婚后女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市妇联表示,对财产分割比例作出规定,是因为在深圳各区的调查显示,离婚中的过错赔偿额度法律规定不明,法院判决一般在1万~5万元之间,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女方可要求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

  妇女住房权益也加大保护力度,草案规定妇女对住房等家庭共有财产要求联名登记的,政府给予支持。男方购买给婚外第三者的固定资产也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法院优先考虑将共有房屋的产权判给无过错女方;如果房屋所有权在男方,女方经济困难而男方有条件的,应当让女方继续居住或者判决男方补偿女方不低于一年的房屋租金。

  针对现实生活中,离婚后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常常出现拖欠问题,草案规定,子女若判给无过错女方抚养,女方可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法院应给予支持。而在婚姻期间,若男方有条件却不履行抚养子女或无收入妻子的义务,离婚时有权追诉以往的女方和子女抚养费。

  单位必须每年对女员工进行生殖健康体检

  草案还对女性生殖健康加大保护,规定了强制性生殖检查的内容,各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乳腺、子宫、卵巢等生殖健康检查,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负担。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还应当规定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权益保护条款。

  拟规定妇女参政比例

  此外,草案拟规定妇女的参政比例,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成员或管理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逐步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原载:深圳商报)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