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秀莲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
——男女平等与性骚扰首入法律
2005-11-19 16:02:38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史哲峰
     男女平等  基本国策尚未深入人心 

    背景:2004年全国妇联对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生委、全国妇联等五个部门的242位决策者进行了名为高层决策者对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调查研究。242位决策者当中,副部级以上有9人,正局级87人,副局级146人。结果不到45%的人认识到男女平等的国策地位,55%选择了男女平等是一项重要举措或一项公共政策,没提高到纳入国策认识高度。 

    记者:50年代我国就把男女平等原则写进宪法里了,10年前开世妇会的时候,我国政府又明确提出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为什么今天还要讲? 

    顾秀莲:我国虽然在1954年宪法和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都写入了男女平等原则,此后在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修宪中又丰富了男女平等原则,但这些都只是在宪法性文件中出现的,在法律这个操作层面上,这还是第一次将男女平等原则写入。 

    看到上面这个数据的时候,我觉得我们还要继续努力做工作,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如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资源保护基本国策那样深入人心。我到基层调研时,问我们的干部知不知道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大家说好像没听过。有一次我到中央党校讲课,学员都是领导层,有省级的,有地市一级的,对男女平等也都不甚了了。有个地委书记讲,他根本不知道还有个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像领导者、决策者这样的群体,对男女平等这个基本国策认识程度不够的话,就不可能奢望普通群众能自觉贯彻落实。我觉得领导层要很好地认识到这一点,制定计划或发展规划的时候,把妇女事业的发展放进去,也就是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目标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纲要,这样就会起作用。抓落实要抓谁呢?就是要抓决策者。

     妇女参政   政治权利逐步提高 

    背景:目前,有9位女性担任党和国家领导职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有1名女性,国务委员中有1名女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中,有25位正、副部长级女干部。省(部)级以上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9.9%;397个市(地、州)中,在任的女正、副市长(专员、州长)共368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 

    记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同您一起共事的还有两位女性副委员长,这说明当今我国妇女的政治权利正在逐步提高。您对这种现状满意吗? 

    顾秀莲: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工作,一大批年富力强、勤奋有为的女性走上了领导岗位。目前,全国人大有3位女副委员长、全国政协有4位女副主席,这也是历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领导班子中女性领导最多的一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仍偏低,且副职多、正职少。女性领导干部大多集中在科教文卫等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在党政主干线和重要综合部门任职的很少。基层女干部比例下降。特别是在农村的海选中,女干部进入村委会的比例明显减少。基层女干部的缺失,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高层妇女参政的数量和质量。 

    我国女性参政长期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原因,除了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外,还有妇女参政机制尚未完善。尽管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动妇女参政上做出了很大努力,从全国到各省区市都制定了妇女发展规划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但各地落实的措施还没有到位,这就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妇女参政的进程。 

    禁止家庭暴力    保护妇女人身权利 

    背景: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呈增长趋势。2002年,全国妇联一项抽样调查显示:近1/3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16%的女性承认被丈夫动手打过;98%的人旗帜鲜明地反对打老婆。 

    记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案中,引人注目的是家庭暴力这个主题。这种现象反对的人特别多,但现实中存在的比例又不低,似乎是一个矛盾。我国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哪些举措? 

    顾秀莲:我的看法是,法律上首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暴力有不同的形式,有的是打骂,有的是精神施暴。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制定法律执行的条例,根据实际情况,运用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制裁。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改变了“打老婆是家务事”的传统观念,有力地保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人身权利。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政策。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得到社会普遍关注。部分省区市如辽宁、浙江、陕西等地的公安机关还专门规定,在“110”报警服务网络中增加家庭暴力投诉的内容,建立了覆盖全地区的家庭暴力报警服务点;大多数妇联组织开通了反家庭暴力热线。 

    在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手段上,全国已有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13个省份建立了妇女儿童庇护中心,以保护她们不受侵害。 

     禁止性骚扰    维护妇女合法权利 

    背景: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该法实施13年来进行的第一次修改。修正案(草案)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首次将“性骚扰”这个舶来词写进我国法律。性骚扰问题最早由美国提出,上世纪80年代,美国就用立法的形式把性骚扰的概念加以确定,并在反歧视法案中,把性骚扰作为一种性别歧视,明令禁止。 近年来,性骚扰也是我国女性、尤其是职业女性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北京曾有一项调查显示,有76%的女性认为自己遭遇过性骚扰,而选择诉诸法律的却不到4%,因为什么是性骚扰、如何取证等问题,是摆在女性面前既现实又尖锐的问题。 

    记者:第一次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中,是不是说明将严厉处罚这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顾秀莲:将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这说明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更重要的是,对性骚扰的处罚制定法律依据后,司法、执法机关就可以有效使用国家强制力,阻止性骚扰行为的继续和升级,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降低妇女受到的侵害。受害妇女也可以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妇女对涉及“性”的问题讳莫如深,再加上法律有空白,使得那些受到性骚扰的女性不敢声张,不愿诉诸公堂,这就助长了性骚扰者肆意妄为的心态。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做出禁止性规定后,表明了法律对性骚扰的否定态度,对社会价值取向施加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反对性骚扰的健康环境,鼓励妇女勇敢地寻求法律的救济,主动运用法律手段制止性骚扰的继续侵害。社会机构和群众性组织采取措施帮助受骚扰的妇女也就有法可依,如开展社会调查、心理咨询、支持诉讼等,从而以多种渠道和形式推进我国反对性骚扰工作的开展。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