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一市民不服交警超速罚款案二审开庭审理
2007-07-10 09:20:09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刘文杰 段羡菊
7月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郴州市民李国宾不服当地交警超速罚款案二审,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部分市人大代表应邀旁听了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据了解,3月22日,湖南省郴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主任李国宾,发现自己的小车2006年12月1日在“郴资桂”高等级公路上,有一项时速60公里超速50%而被罚款2000元、驾驶证扣6分的记录。他多次向交警讨要处罚决定书未果并向郴州市人大、市公安局等部门反映处罚不公。最终被罚款500元、驾驶证扣6分的李国宾不服处罚,今年4月4日将郴州市交警支队第五大队告上法庭。
5月15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并以交警处罚“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以及“原告没有明确放弃听证权的情况下,当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剥夺原告享有的权利,属程序违法”为由,当庭判决撤销交警对李国宾的处罚决定。郴州市交警支队第五大队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处罚证据是否充分、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焦点展开辩论。郴州市交警支队第五大队代理律师认为,公安交警所使用的雷达测速仪所测到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的技术监控资料(电子证据)应为法定证据;在交警作出处罚决定时,李国宾没有申请听证,不存在剥夺其申辩权的问题。
李国宾则认为,交警对他处罚的主要依据,即同一次违法电子监控资料却出现三张不同的记录,违法行为表述不一,执法民警各不相同,交警始终提供不出最原始的监控记录小票,处罚证据不足。同时,在他向市人大和公安机关投诉后,交警才于2007年4月3日10时28分,同时完成了对被处罚人的询问、告知、处罚,并在同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没有听证,也没有给予被处罚人申辩的权利,先处罚后走程序,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据了解,“郴资桂”高等级公路设计时速为80公里,是郴州市境内东西向的重要交通要道。但近几年,这条公路上设置了不少交通限速标志牌和雷达测速牌,将一些路段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50公里、40公里甚至30公里,过往车辆经常因超速被罚款。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过往司机纷纷向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投诉,要求尽快对这种现象进行整治。
5月15日,新华社播发《湖南郴州:限速标志牌过多,交警涉嫌乱罚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5月31日,郴州市纠风办公室和郴州市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联合下文,对“郴资桂”高等级公路全线交通标志牌进行整治,重新规范设置。
据了解,3月22日,湖南省郴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主任李国宾,发现自己的小车2006年12月1日在“郴资桂”高等级公路上,有一项时速60公里超速50%而被罚款2000元、驾驶证扣6分的记录。他多次向交警讨要处罚决定书未果并向郴州市人大、市公安局等部门反映处罚不公。最终被罚款500元、驾驶证扣6分的李国宾不服处罚,今年4月4日将郴州市交警支队第五大队告上法庭。
5月15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并以交警处罚“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以及“原告没有明确放弃听证权的情况下,当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剥夺原告享有的权利,属程序违法”为由,当庭判决撤销交警对李国宾的处罚决定。郴州市交警支队第五大队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处罚证据是否充分、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焦点展开辩论。郴州市交警支队第五大队代理律师认为,公安交警所使用的雷达测速仪所测到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的技术监控资料(电子证据)应为法定证据;在交警作出处罚决定时,李国宾没有申请听证,不存在剥夺其申辩权的问题。
李国宾则认为,交警对他处罚的主要依据,即同一次违法电子监控资料却出现三张不同的记录,违法行为表述不一,执法民警各不相同,交警始终提供不出最原始的监控记录小票,处罚证据不足。同时,在他向市人大和公安机关投诉后,交警才于2007年4月3日10时28分,同时完成了对被处罚人的询问、告知、处罚,并在同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没有听证,也没有给予被处罚人申辩的权利,先处罚后走程序,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据了解,“郴资桂”高等级公路设计时速为80公里,是郴州市境内东西向的重要交通要道。但近几年,这条公路上设置了不少交通限速标志牌和雷达测速牌,将一些路段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50公里、40公里甚至30公里,过往车辆经常因超速被罚款。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过往司机纷纷向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投诉,要求尽快对这种现象进行整治。
5月15日,新华社播发《湖南郴州:限速标志牌过多,交警涉嫌乱罚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5月31日,郴州市纠风办公室和郴州市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联合下文,对“郴资桂”高等级公路全线交通标志牌进行整治,重新规范设置。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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