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安走私毒品案: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
2007-06-25 14:50: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此案的突出特点是:长期从事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张洪安的死刑判决。

  被告人基本情况如下:张洪安,男,汉族,1957年12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7年初至1999年4月,被告人张洪安先后4次在缅甸勐古特区与段惠明(另案处理)、张相(在逃)等人共同组织走私海洛因226件重约158.2千克到我国云南省境内。海洛因运至云南省保山市后,由段惠明交给杨德琳(另案处理,已判刑)贩卖或由段惠明运至广东省贩卖。2003年3月至5月,张洪安又先后4次到缅甸勐古特区伙同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54.5件重约41.3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到我国云南省境内。张洪安指使张银国(另案处理,已执行死刑)在云南省潞西市遮放镇接收走私入境的上述毒品后,由张银国、董立强(另案处理,已执行死刑)、张世龙(另案处理,已判刑)运至云南省大理市交给买主。2003年5月13日,在第四次运送毒品的过程中,张银国、董立强驾车行至老保腾公路43公里处时,见公安人员设卡检查,即强行冲卡后弃车逃跑,公安人员当场从轿车后备箱中查获海洛因25.5件,计重21.024千克,同时查获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张银国、董立强、张世龙随后被抓获。2006年5月15日,张洪安在云南省瑞丽市开往下关的客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张洪安共8次在缅甸与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国境内,走私海洛因共计约199.5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洪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洪安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安多次在缅甸伙同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张洪安长期进行走私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核准了对张洪安的死刑判决。
责任编辑:黎虹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