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申请 鄢陵县政府"多管事"被依法撤销
2007-06-08 10:50:00
中国法院网讯 (常志涛 郑耀强) 日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土地行政确认案,因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土地处理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2005年8月24日,本案第三人张某向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告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2006年3月24日,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本案原告刘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组织张某与刘某多次协商未果,在当事人均未提出处理申请的情况下,被告做出了被诉的处理决定。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成,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据此,政府或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属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而非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是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申请,而非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被告在颁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本应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七第第(一)项之规定,暂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工作,告知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而在本案中,被告未经有关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处理其土地权属争议,此行为与法相悖,属程序违法。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撤销了被诉的处理决定。
宣判后,该案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2005年8月24日,本案第三人张某向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告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2006年3月24日,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本案原告刘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组织张某与刘某多次协商未果,在当事人均未提出处理申请的情况下,被告做出了被诉的处理决定。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成,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据此,政府或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属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而非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是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申请,而非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被告在颁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本应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七第第(一)项之规定,暂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工作,告知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而在本案中,被告未经有关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处理其土地权属争议,此行为与法相悖,属程序违法。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撤销了被诉的处理决定。
宣判后,该案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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